這款的理賠人員
10/7晚上,我弟出了車禍,詢問醫生狀況,身上多處擦傷、多處瘀青、後腦腫起來,醫生要我們晚上守著他,因為後腦有腫塊導致他的精神狀況有問題。
弟弟受傷的這段時間,全家人都忙上忙下的,所幸後來出院,在家療養以及定期複診檢查做復健,傷勢穩定後,老媽也帶他去收驚,看似一切都很美好,沒想到事後的和解卻是我們全家人的煩惱。
對方(肇事者)來看過弟弟一次,等到弟弟出院後,也只打過一通電話慰問,之後都是我們這邊跟他做聯絡,後來對方(肇事者)請保險公司陳先生到車行估價,我們有告知說家屬會過去看,請告訴我們時間,結果沒回我們時間,只接到車行老闆娘電話跟我們說保險員來拍一下照片、拿估價單,說還有事情要忙就走了,這是保險員應有的態度嗎?以下是我們跟保險員的對話
我們:「請問你是處理陳*忠的保險員嗎?」
陳先生:「是」
我們:「請問您的大名是?」
陳先生:「我沒有帶名片」(口氣差)
我們:「那可以跟您要一下聯絡方式嗎?」
陳先生:「037-681012」
我們:「那請問一下大名?」
陳先生:「全公司只有一位陳先生」(口氣態度超差的)
我們:「那請問一下賠償部分」
陳先生:「看你們是要現在給你們幾千塊和解,還是要之後再談」
陳先生:「修車5千多,醫療1000千,加上一些額外支出,8千多就可以了」
我們:「我弟尚在做復健,還是之後再談」
身為一位保險員講話態度是這樣的嗎?這算是應該有的職業道德嗎? 更扯的是他也不願意透露自己是哪家保險公司,反而是我們自己去查詢才得知是第一產物頭份通訊處。之後都是由我們主動與第一產險連絡,好不容易喬好了時間,又變卦了,打給對方(肇事者)口氣跟態度跟很差的說:「這件事情我幹麼要負責,你去找保險公司,不然我幹麼要保險?我不怕上法院,黑白兩道都來找我也沒關係」三番兩次在電話中都不歡而散。
感覺像好像是肇事者與產險公司在互踢皮球,身為家屬的我們只是要求一個公道,賠償金額多少都已換不回我弟的健康,只是這樣的態度讓受害家屬的我們非常痛心,這就是保險的精神嗎?而且很扯的的是第一產險陳先生始終一直不肯透露真實姓名,這樣真的有符合理賠人員的最基本禮儀嗎?
資料來源:http://bbs.pro-insurance.com.tw/viewthread.php?tid=966&pid=2252&page=1&extra=#pid2252
看完上面這文章
真的不是很開心
為什麼這社會上還是會有態度很差的人
是心情不好嗎???
是很忙嗎???
可是對方是受害者耶~
沒有必要這樣吧~
如果各位大大遇到這樣的理賠人員會怎麼做呢?
1. 車禍發生後, 是否有通知交通警察來處理?
2. 雙方筆錄是否已經製作完畢?
3. 肇事責任問題, 是否是對方責任比較大?
先確定以上三點, 如果確定都是沒問題的, 那接下來就繼續往後面的程序走~
1. 保留所有支出相關費用的收據(沒收據的部分: 包含你心目中認為合理的精神賠償費用...等).
2. 筆錄製作完成後, 你有六個月的時間可以進行和解, 若和解不成, 在這六個月內再去找當時承辦的警員, 告知你要提出控告, 因為你有受傷(記得要跟醫院申請驗傷單,這也是要費用的喔!), 對方的刑事部分責任是屬於過失傷害罪, 一旦沒有和解, 對方就會被判刑, 這樣就會有前科紀錄, 另外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官會依據你提出的金額進行最後裁決~
3. 一般很少會走到法院的程序, 所以中間需要跟保險人員多次交涉, 不用太擔心.
4. 如果你的肇事責任很肯定是沒問題的, 以你的狀況來初估分析, 要求金額大概在 2.5萬~3.5萬都是合理的.
5. 等到你等的不耐煩的時候, 要求提出告訴意願的時候, 承辦員警會通知對方, 所以到那個時候, 理賠人員的態度會180度大轉變, 後續就是繼續討價還價...
6. 賠償費用若達到一個雙方可以接受的範圍後, 就會進行簽立和解書的程序, 賠償金額要在和解書上面註明一下, 通常賠償費用要等和解書程序完成後約一個月才能拿到理賠公司開出來的支票, 才能算真正完成, 和解書副本會由保險員送給承辦員警, 然後備案複查.
7. 你住院這段期間, 肇事者或保險員有沒有親自到醫院探視慰問你? 如果沒有, 將來在法官面前你可以陳述這段事實給法官聽, 這個動作會影響對方的刑責~
以上大致是這樣~
所以你目前不用太心急, 這種車禍賠償程序蠻費時的, 要有耐心~
至於賠償費用部分的計算: 包含物(機車), 人(就是你), 以及精神及其它費用(你沒上班的薪資,家人沒上班的薪資, 你復健所耽誤的財損, 上醫院的油資...等等), 如果你一天賺1000, 你躺在醫院一個月好了, 那金額就是 3萬起跳算起, 若以最低基本工資計算, 少說也要將近2萬~ 所以初估的賠償金額大概是這樣估算的, 不一定所有費用都要收據才能賠(天殺的保險員都會用這個當藉口, 你不要理會他就好了~)
全部的程序大致上就是這樣, 提供給你參考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