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於省道發生車禍,當日狀況略述如下:
省道封閉南下車道,以北上車道劃作南北單線道使用(中間使用三角錐隔開)
我方行駛於北上方向.
對方(機車)行駛於南下車道靠分隔島,當時南下車道塞車,他忽然由南下車道靠分隔島的那側衝出,未停看,即往前要橫過我方車道.
當下閃避不及,便發生了事故.撞擊點在機車右側,我方汽車右前方.對方右腿受傷.
保險昨天說可能會採肇責我方三,對方七的原則下去談(查了一下,這似乎是常規了)
他是建議我去當區的協調委員會提出申請,這樣和解比較有效力(當然,對方如果願意到約定點談也可以)
目前民事方面,有加保保險,比較不擔心.比較擔心的是刑事問題
請問,對方這樣逆向衝出,為什麼肇責還是得按比例分配?
這樣路人隨便亂衝,只要達到過失傷人,是不是就可以隨便獅子大開口呢?
對方是外勞,無照.(當然肇責不會因為有照無照駕駛而有差別).
我覺得3/7..算認了.就當風吹雞蛋殼..
如果對方願意到約定的點(像是雙方的保險公司擇一),是不是就不一定要去申請調解委員會呢?有看討論文,提到為避免日後有刑事訴訟..建議去調委會處理,比較有效力.那是不是自簽的和解書,不能包含刑事,只能和解民事?
交通隊的初判,需不需要跑一趟去申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