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維基百科的定義
隱私權,指個人人格上的利益不受不法僭用或侵害,個人與大眾無合法關聯的私事,亦不得妄予發布公開,而其私人活動,不得以可能做成一般人的精神痛苦或感覺羞辱之方式非法侵入的權利。是為眾多法律系統所支持的一種人身基本權利。由於它的存在,政府和民間團體的某些活動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般而言,侵害隱私的行為包括:
1.侵擾被害人之幽居寧靜或秘密
2.公開披露使被害者感覺困窘的事
3.發布資料使大眾對受害人產生錯誤的印象
4.為被告自己的利益而僭用被害人之姓名與肖像
當大家用行車紀錄器將所錄到的各種影像經剪輯或編排後PO上網供大眾瀏覽點閱時
是否會觸及上述第2及第3項之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