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遠通電數於 100年04月15日即己違反合約,,(使用率未達 65%)..但高公局卻履次不予開罰一事..
請求院長下令詳加調查..以正馬總統所推行的.."公平正義"
二、違法失職情事及其證明方法
ETC 合約己清楚說明於 100/04/15 日需達使用率 65%..否則開罰..
請見附件高公局之回覆..
三、具體訴求
實因本人陳情數次..但相關單位所回應..與現今執行事實不符.
(本應於本月底開罰..卻又不罰..)
罔顧人民感受..
請監察院詳查相關失職人民..以及是否涉及官商勾結之嫌..
並且加重處罰..
法務部 & 總統府的..直接 COPY 第一項"事實經過"的內容就可以了..
監察院的院長信箱比較麻煩..要四個項目..
有需要多多利用..

下面二封信是我先前申訴的..可以做為監察院的附件..用 WORD 存檔就好了..
一..
這是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信箱陳情信件回覆通知函,感謝您使用局長信箱。
本郵件由發信系統自動寄出,請勿直接回覆,如有任何問題或意見,請至【局長信箱】
對於您一篇主旨為「吳木富..你是收了遠通多少錢..??..出來講清楚..!!」之陳情信件,本局回覆如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業字第1010016585號
承辦人:呂理強
電話:(02)29096141#2477
傳真:02-29097421
電子信箱:a123@freeway.gov.tw
主旨:有關指陳本局曾對外宣稱「不裝電子收費者為冥頑不靈」1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台端101年5月16日致本局局長信箱電子郵件(FWM1010516009)。
二、 查台端引述旨揭用詞,係聯合報100年7月1日第A10版報導「eTag上路國道全面計程收費加速實現」1文,文中報導本局副總工程司吳木富稱,不裝電子收費者為「冥頑不靈」,惟查吳員並不曾對媒體說過該措詞, 飢K外界產生誤解,本局已於100年7月6日去函該報請其澄清在案。
三、 按國道實施計程收費後,並未強制車輛一定要裝eTag才能上國道,若用路人未安裝eTag或未事前登記者,通行費可採事後補繳,且經通知後逾期繳納才會開罰(ETC用戶亦同)。即未來民眾有三種選擇:1.申裝eTag。2.不裝機但事前登記。3.不裝機、不登記事後補繳。惟呼籲目前eTag是免費安裝、申請帳號也沒有門檻,未來國道計程收費後,未安裝eTag或未事前登記者之用路人事後查詢、補繳,反而是負擔,合先說明。
四、 至指遠通公司利用率未達合約規定,為何可以不罰?依契約規定:違約政府「得」處以懲罰性違約金之目的,係希望督 促遠通公司完成改善以達契約規定目標,然裁罰並非唯一選項。經評估該公司所提整體改善方案,能確保高速公路收費營運不中斷及兼顧現有ETC用戶權益之前提下,並可達到契約規定及102年順利進入計程收費之目標。是以,本局將監督遠通公司落實所提整體改善方案,若未依約定執行仍再回溯自100年4月15日起開罰。
五、 有關高速公路電子收費採行BOT方式交由民間業者興建及營運案,於招標及甄審曾經產生之司法案件,目前已經全部結案,並無任何政府官員、甄審委員遭到起訴;遠通電收公司員工一、二審均判決無罪確定。重為二次甄審更無任何司法案件。至於交通部前秘書宋員遭判決有罪一案,根據判決書內容,並未提及宋員個人收賄情節影響第一次甄審結果。顯示經由司法體系已充分證明政府推動ETC之過程,均為透明、公開,依法行政。
二..
這是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信箱陳情信件回覆通知函,感謝您使用局長信箱。
本郵件由發信系統自動寄出,請勿直接回覆,如有任何問題或意見,請至【局長信箱】
對於您一篇主旨為「高公局..又見護航..??」之陳情信件,本局回覆如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業字第1010021559號
承辦人:宋傳沛
電話:(02)29096141#2418
傳真:(02)29093218
電子信箱:song@freeway.gov.tw
主旨:台端反映ETC相關事宜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101年6月23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 遠通公司電子收費利用率未達第5年度(100年7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契約規範,本局將依契約規定辦理。
; 三、 台端關心本局路政,謹致謝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