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政府立法要求汽車加裝後霧燈,造就現在路上常遇上,沒事就前後霧燈齊亮的汽車,這些駕駛人都是抱持著有開有保庇的心態,他哪管會不會太刺別人眼的問題,睛天開雨天開,只要是開車他都開,這樣別人就不會跟車跟太近,安全嘛!尤其是i35,希望號更是刺眼.人的素質由其行為既可表露無遺.
jasontaotao wrote:感謝樓上兩位的建議,我剛剛也寄出了我的人生第一張檢舉信函對於這種自我感覺良好的仁兄,管他是一顆還兩顆菊花燈這都是危害後方車輛的行車視線... 就多送它一張繳稅單吧!...(恕刪) 太模糊了應該不會過第一次總是比較興奮的別忘了更新公文回覆喔
小弟檢舉過希望號計程車在風和日麗的夜晚大開後霧燈後續回覆:您好,您於101年8月12日致局長電子郵件,局長非常重視您的寶貴意見,已轉交本局XX分局處理, 有關查處情形說明如下: 一、檢舉車輛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一案,因以下理由不予舉發為宜: (一)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查證之義務,其中包含一般經驗或論理法則。 (二)汽車駕駛人於將車輛開亮頭燈或霧燈,雖有違反交通法令,基於提醒來方車輛及提高辨識度,以防制車禍發生,是案,斟酌情節輕微且有提醒車輛駕駛人與行人注意之考量,以不予舉發為適當。 二、非常感謝您的來信及對警政交通問題的關心,若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惠請與承辦人聯絡,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 承辦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XX分局 承辦單位:交通組情節輕微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