嘎逼糾 wrote:這樣子真的很危險遊覽...(恕刪) 見對向來車.不減速.不閃燈.不按喇叭.看來應該一次超2台以上.險肇事.跨越分向線逆向行駛第 43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第 45 條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