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酒駕撞死人很可惡,所以經過輿論壓力之下,已經加重酒駕的刑責(刑法地185-3條)。可是很多人卻忘了疲勞駕駛也是不定時炸彈,那麼是不是也該加重疲勞駕駛人的刑責呢?疲勞就不應該駕駛不是嗎,只是測量可能會有困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很多本來就是訂心酸的難以取締 難以舉證疲勞駕駛 那標準是什麼? 如何測定?就像佔用高速公路內車道的龜車一樣佔用的定義是什麼? 又要與前車離多遠才算? 佔用的時間有沒有緩衝?很多很多法條很好訂 但卻頭痛了基層警察人員或許為了取締一件占用內車道的龜車 就花費兩位警察人員半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