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當時是準備右轉,有放慢車速,打方向燈,看後照鏡(並無看到機車),在準備過彎時,聽到煞車聲..發現有一輛機車由機車道打滑過來,我們雙方並無碰撞.在初估分析研判表,是寫對方疑是超速限速是40,對方自述40-50,我方右轉未禮讓直行車,這樣我需要理賠嗎?責任比例是多少?
(對方自述有看到我打方向燈..他要減速導致自行打滑)
PS.雙方並無擦撞..所以我方無車損..對方輕微擦傷..車損部份維修36650元
補充一下在事故圖我方車輛有壓過對方煞車痕..這樣不能算對方因自行
車速過快而摔車嗎?因為當時我已經是停下來再進行起步轉彎的時候.
而且該做的禮讓我都做了...如果這樣我還是錯..那不就要製造假車禍很方便嗎?
如果鑑定書出來還可以反駁嗎?
這兩者的路權有不小的差異,但路權都不屬於您。
對方雖然自摔,但導致摔車的原因是您的轉彎車,並不因碰撞而免責。
您可碾過對方的煞車痕,表示兩車距離極近,也就是您沒有注意到死角(死角也代表兩車極近),而且方向燈”可能”打得太晚,甚至可推論您的車”可能”減速但行進中,因此仍有肇責責任。
對方則有近路口未減速、超速等問題,但肇責比例仍以您為高。
但都屬於對方個人的行政責任,與摔車的關聯度並非百分之百,若摔車最後鑑定與您有關,過失傷害仍然成立。
以路權的觀念,您轉彎就應該確定同向無直行車,更不用說確認隔壁車道無車,這跟假車禍無關;我知道您自覺無錯,甚至覺得開車若要這麼小心就不要開車算了等等。但用路人百百種,即使交通規則與實際執法也無法涵蓋所有路況,只能說您最好取其輕。建議可和解快點和解,免得車主被洗腦獅子大開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