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關於和解書效力的問題:
車禍事情與經過:
於今年5月時,我騎乘機車在一名乘客(簡稱我甲方、乘客丙方)
在順向經過遇汽車雙黃線迴轉發生碰撞事故(肇事者乙方)
當時醫院檢查甲丙雙方我倆都沒大礙
乙方被開了紅單,甲方我機車也只有小挫傷
簡單的也做完整個筆錄的程序
也沒想太多就跟對方私下說和解
乙方也負擔了醫療費用
當下我也就收下
乙方也在交通事故登記聯單上簡單描述如下:
於○○年○○月○○日乙方及甲方以新台幣○○○進行和解。(甲方我也簽了名但並無見證人)
1.請問以上這樣的和解方式是否具有效力?
2.甲丙方後續有任何異議可以再和乙方談賠償嗎?
3.若乙方賠償不受理,可以提起民刑事訴訟之案件處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