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速限70,小弟表速約7X,正常騎乘於(橋上)的外側車道中央,
正後方無車,但突然一輛銀色VIOS,車號ZY-9172由左方切入,與小弟並行於外側車道,
當時我被嚇到,因為突然有汽車車出現於我眼角餘光,而且是左方很近的距離,
在1:04時我因被嚇到,車子往左偏,然後轉頭看(原本以為是左方車道的車,但沒想到他跟我同車道)
所以在1:07趕緊往外切,然後該名駕駛就這樣加速超過我了,
同樣地在1:11時開始逼前方的機車
不好意思小弟不才,想請問這樣算逼車嗎?若是,憑影片是否能檢舉?
因為我有查了一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
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照上方的法條,小弟我車子向右偏,已構成"表示允讓",但上方好像是指"汽車"
,所以不是很懂,麻煩各位大大指教
此外,若是小弟或其他機車駕駛,因此而摔車(未擦撞),是否可向該名駕駛求償?
如果這樣的行為是正常駕駛,小弟就默默刪文,不好意思打擾各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