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開車遇到的兩件事情:
1. 我一早從路邊停車格準備離開,有一台車發現我要離開了就停在我左前方打倒車燈預備,跟我間隔不到一台車的距離,我的左邊與左後方是淨空的,等了三分鐘,發現他並沒有要退到我左後方的意思,我就下車請他車子往後退,方便我出去,對方才恍然大悟。
我的疑問是,當大家在找車位時,如果發現路邊有一台車要離開,大家都是停在其左後方預備嗎?這應該算是潛規則了嗎?難道不覺得卡在對方車位出來的空間裡,人家出不來,自己也停不了啊?!
2. 上了基隆路高架道路要離開台北城,兩個車道都是滿的,大家均速40~50km/h,因為要銜接上水快出去只有一個車道,所以我開在靠左邊車道,與前方保持一台半的距離,這時右邊有一台車與我保持平行,忽快忽慢,也沒有打燈,他的前方車與我的前方車也幾乎平行,當前方30m出現缺口準備左轉要接上水快時,我打左轉方向燈預備切出,這時大家車速都變慢,等待著匯入水快。這時才發現右邊那台車卡著右邊車道,打左轉燈,但已經切不進來車道了,他的後面一堆車等他。
所以,剛剛那些小動作就表示,他就一直想切進來,但為何不打方向燈呢?我的習慣是,只要車子比我前面的打燈,我一定讓車道他。
koeirene wrote:
今天開車遇到的兩件事...(恕刪)
1. 三寶何其多
2.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
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
執照三個月。
有影片的話寄去交通大隊
賞他紅單好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