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一張罰單是在新北市區道路民眾被檢舉的,違反法條為:第47條第三款-超車時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不曉得這條的舉發要件是??
當天的情況大概如下:
共有兩線車道,我行駛在左側車道,我前方一輛車開得很緩慢(該車前方至少50M內無車)...先是對他閃燈示警無效後,即開啟方向燈切入右線,超過原行駛緩慢車輛後開啟方向燈切回左線,而檢舉者為我右後方的車輛!
而我想以我的超車車速、距離,被我所超車的車輛,根本也沒有踩剎車必要。
故安全距離的認定是沒有標準的嗎??不須我方車速、我方與被超車方的距離嗎?
高速公路舉發不都是有標示車速、距離的?
google也還找不到相關案例~
都只有看到車禍追撞,後車才會被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