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條第三款-超車時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今天收到一張罰單是在新北市區道路民眾被檢舉的,違反法條為:第47條第三款-超車時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不曉得這條的舉發要件是??

當天的情況大概如下:
共有兩線車道,我行駛在左側車道,我前方一輛車開得很緩慢(該車前方至少50M內無車)...先是對他閃燈示警無效後,即開啟方向燈切入右線,超過原行駛緩慢車輛後開啟方向燈切回左線,而檢舉者為我右後方的車輛!
而我想以我的超車車速、距離,被我所超車的車輛,根本也沒有踩剎車必要。

故安全距離的認定是沒有標準的嗎??不須我方車速、我方與被超車方的距離嗎?
高速公路舉發不都是有標示車速、距離的?
google也還找不到相關案例~
都只有看到車禍追撞,後車才會被開這一條!




舉發照片?有沒有當時行車紀錄器影像?
兩線車道是什麼車道?
舉發照片是用很小的四張連續照片!
兩線車道是汽車專用的快車道(高架橋下方車道)

qazcde wrote:
舉發照片是用很小的四...(恕刪)


這條定了是有用的阿?


不是離右後面車很近就是離你要超的車很近 安全距離不夠
被檢舉,總比被請吃「慶記」好
qazcde wrote:
共有兩線車道,我行駛在左側車道,我前方一輛車開得很緩慢(該車前方至少50M內無車)...先是對他閃燈示警無效後,即開啟方向燈切入右線,超過原行駛緩慢車輛後開啟方向燈切回左線,而檢舉者為我右後方的車輛!

樓主切至右側車道時,影響到(右側車道)直行車了
說不定人家也在加速,準備要超樓主前方(左側車道)那台慢速車,結果被樓主憋到...


下次開遠一點再切換車道就不會被罰了,不然超跑一路蛇行高速超車都是合法的了...
感謝各位大大的回覆,此案於申訴後不到一週就撤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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