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發生是從北部下南部掃墓
回程時,在台中停紅燈時遭後方砂石車追撞
當下雙方沒有移動車子,也請警察到現場處理
我也通知保險公司(本人只有保強制險與第三人)
最後到警察局做筆錄,對方也承認自己錯誤,說會請保險公司理賠
警方開了一張交通事故當事人聯單,讓我們談賠償問題及處理

隔天對方來電,說因為某些原因,想自己賠償,不想用到保險,要我先原廠估價
但我估價後,告知對方金額,對方決定還是要請保險公司來跟我處理
對方保險公司,要我去配合原廠維修估價,並等他方保險人員看過後,我就可以自行決定修不修
因為我需要用車,當下是決定先修(詢問我方保險,也是說可以先修)

但我現在問題是
維修最後還是錢的問題
對方保險公司說要等他們調肇責後才有回覆,若肇責出來就可以維修後直接牽車
維修廠說若先維修好肇責未出,我要用車,我就必須自己先壓維修費(幾萬元)在車廠

目前事情發生到今日(扣除例假日)也已經12天,這段時間以來,對方保險公司都沒有與我聯絡
都是我自己打過去問,而且給我的答案都是要等交通研判表出來再說(我百分百確定肇責在對方砂石車)
而我車子在維修廠也放了第9天(扣除例假日)

由於我是第一次發生車禍,自己像無頭蒼蠅,下一步該如何走,我都不知道
除了打給對方保險,對方保險的回覆就像沒答案,我只能焦急地等
不知道我該如何處置,才能自保自己的權益呢?
請各位給我建議


文章關鍵字

yayayuting wrote:
事情發生是從北部下...(恕刪)







建議撥打對肇保險公司0800客服專線進行申訴,

可以有效大大縮短待其查證之時日,

這是惰性的問題,

拖案,是理賠的通病,也是理賠的大忌...
這種這麼單純的追撞車禍
還要等到初判表下來才願意賠

比較好奇是哪一家保險公司可以這麼的專業

jht56789 wrote:
建議撥打對肇保險公...(恕刪)


感謝告知
我試著打打看好了
看是否能加速處理

kkoocheng wrote:
這種這麼單純的追撞...(恕刪)


謝謝回覆
因為當時車禍
只有我的保險公司到場
對方卻沒有聯絡保險公司到場
我方及砂石車司機也確定肇責情況下
對方保險公司沒有初判表,就可以賠償我嗎??
1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重傷的一方,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2說話不須起爭執,更不是用猜的,證據會說話以現場圖與照片,所有現場跡證,向交通大隊申請確認肇事責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也才有求償的[法源依據 ]

3 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5%、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小傷甚至於只有擦傷、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4 若有強制險只有理賠範圍,僅就醫療有效收據部份,減少勞動力損失,精神慰撫金都不在理賠範圍之內。財損部份修車費用也不在理賠範圍

5 交通事故談路權論責任,無照駕駛僅屬行政罰[告發單],與事故責任無關,也與理賠不起衝突

6 理賠多少與肇責鑑定無關,理賠顧名思義是[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有據,不是用預估的,也不是用想像的,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7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a.案經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為:主因負70%,次因負30%,「同為肇事原因」各佔50%,「亦有過失」約佔40%,「亦有疏失」約佔30%,「亦有疏忽」約佔20%,「稍有疏忽」約佔10%

b.貨櫃場之通道非公告之道路,不適用支幹線,應以左、右方車區分肇事責任

c. C車推撞B、A車,B車無駕照,是否該分攤肇責:無照駕駛因屬行政處分問題,無須分攤肇事責任

8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9 理賠費用

a 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以醫療收據為憑

b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c 非財產上之損害[俗稱精神撫慰金]。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必須依據每件個案 當事人的,身分ˋ地位ˋ背景 不同,與肇事責任比率 多寡,和傷勢的實際輕重而定

d 車損以維修收據為憑

e 所得證明(薪資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稅額證明、公司證明或營業報稅資料)


1.人受傷會有刑事責任,車受損會有民事責任

2.「車禍」造成損害,如何賠償須先釐清「肇事責任」,再談論賠償與刑責。肇事責任鑑定,禍的責任歸屬,直接影響當事人的權益至鉅(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而肇事責任鑑定深具專業性,必須依據警員「現場處理」所蒐集的證據,包括被害人證詞、肇事人證詞、目擊證 人證詞、現場跡證、車體跡證、人體跡證等,經由肇事重建的程序,分析出肇事原因,再經由「路權侵權行為」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行為」的歸責法則,判定 當事人的肇事責任

http://www.trvsa.org.tw/6.htm

一、目前交通機關所設置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如下表

單   位 電    話 地    址
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會委員會 (02)2759-9119 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2樓
高雄市車輛行事故鑑定委員會 (07)722-4822 高雄市苓雅區福德二路77號4樓
台北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2)2688-8283 台北縣樹林市中正路248巷7號(台北區監理所內C棟2樓)
桃園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3)362-5782 桃園市介壽路416號5樓(桃園監理站)
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35)319-312 新竹市自由路10號(新竹監理所辦事處2樓)
台中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4)2526-5702 台中縣豐原市保康路16號
台中市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4)2225-2068 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150號7樓
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4)786-4221 彰化縣花壇鄉中山路二段457號4樓(彰化監理站4樓)
南投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49)237-0040 南投縣南投市光華路66-6號
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5)230-4145 嘉義縣水上鄉國姓村三界埔104-2號
台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6)200-5789 台南市東區府連東路87號
高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7)761-2215 高雄縣鳳山市武營路361號(高雄區監理所檢驗場2樓)
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39)651-467 宜蘭縣五結鄉中正路二段9號2樓(宜蘭監理站)
花東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38)534-500 花蓮縣吉安鄉中正路二段152號(花蓮站)
金門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8)232-6204 金門縣金湖鎮黃海路6-1號2樓
連江縣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8)362-2694 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139號
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 (049)239-4808 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環山路2號
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 (02)2725-6887 北區第五科 台北市市府路1號6樓 97.07改為交通安全科
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 (07)229-9807 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16樓

3.一【可賠償項目】
(一)傷害事故部份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之損害(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因此停業損失可依此法提出賠償。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如看護費、義肢、義齒、營養補品費(需醫生處方,私買無效)、被害人坐車前往醫院之交通費。
醫療費用:因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而赴醫院醫療,期間所支出必要之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復健費等,受害人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肇事之加害人請求賠償。但須扣除伙食費、診斷書費、國術館、私人診所無處方箋之費用。
停業之損失:依民法一百八十四及第二百一十六條,但須有所得證明(薪資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稅額證明、公司證明或營業報稅資料)。
精神慰問金:依法院判例,參考一下,骨折約2萬至20萬間,頭部挫傷約4萬至20萬,其他重傷約30萬至50萬,死亡50萬至100萬。
財產之損失:交通工具。
以上所列,都可以請求。
二【和解注意事項】
若對方可以善意和解,依照上列可提出的賠償,提出理賠。
和解方式可分為:
(1)透過「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達成的和解。
(2)在「民事訴訟庭上」達成的和解。
(3)在「法庭外」私下達成的和解。
(1)與(2)之和解與訴訟確定判決有同樣的效力,也就是,加害人未履行和解契約,受害人可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須再打民事官司;反之「法庭外」的和解加害人不付款,受害人須再提起民事訴訟,取得確定判決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希望「法庭外」的和解,也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和解書應辦理「公證」才有此效力。
若對方不從,直提為車禍傷害刑事案件,在賠償部份,可利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由檢方代為求償,且不用像一般純民事案件還要額外一筆訴訟保證金,是完全免費的,本點,你可以利用。
三【強制責任險可先理賠的項目】
對方有強制責任險,你可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跳過加害人,不必先與加害人和解即可直接申請理賠)。
強制責任險可以馬上理賠給你的部份:
★傷害醫療給付:每人每一事故傷害醫療給付總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費用項目涵蓋:
(1) 急救費用: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2) 診療費用:掛號費、全民健保給付及部份負擔、病房費差額(每日以1200元為限)、膳食費(每日以130元為限)、義肢裝置費差額。
(3) 接送費用:轉診、出院、往返門診合理之交通費用(以計程車計算)。
(4) 看護費用:特別護理費、看護費(每日以1000元為限,每次事故最高以30日為限。以傷情嚴重並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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