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
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如果是逕行舉發(拍照後告發)
罰單是以車主為行為人處罰
法條規定只有駕駛人違反才符合成立要件
法條內未明文規定禁止汽機車乘客吸菸影響他人
即使現場攔停
行政機關的警察只能依法行政
沒規定的部分就不能罰
敢罰乘客抽菸就等著被投訴
應該沒有警察會這麼不聰明
另外並排停車處罰法源在56條第二項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所謂停車是指駕駛人不在駕駛座上
車輛並非處於隨時可以開走狀態
駕駛座沒有人,即使有乘客在
也算停車
駕駛座有人就只能引用原有處罰併排臨時停車規定
罰款差蠻大的
至於認定標準
內政部警政署表示,汽機車駕駛人行駛道路,手持香菸、點菸或抽菸影響他人,取締要件以是否影響他人為主,如菸灰或煙飄到旁邊或後方影響其他車輛駕駛人,警方將可取締,但若在汽車內關閉窗戶抽菸,或附近全都沒車,則不會開罰。
關閉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