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39520 wrote:
7/1快到了,各位...(恕刪)
先搞清楚規定 不要以訛傳訛了
條款內容是=>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
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都跟你說是駕駛人了 關乘客什麼事
再來增修條文後面附註了帝王條款=> 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
吸二手煙只會危害健康 會危害你的行車安全嗎
目前全世界沒有任何文獻報告旁人吸二手煙會增加車禍事故率
滿街跑的公車路上冒黑煙 不論影響視線的程度 空氣的毒害都遠高於一支拿在手上的香菸
也沒有任何法令認為會危害他人行車安全
光這點 只要申訴絕對撤銷
當初立委諸公加了這句 就是擺明做樣子而已
煙害防制法更好笑 如果騎車開車在路上會違反煙害防制法 光這條就要罰上萬元
那立法院還修什麼交通管制條例 舉證困難 還只罰六百元? 這是邏輯問題 別鬧了
另外右轉前並排臨時停車? 沒有影片臨時停車根本不會成立
車主只要說他開在外側車道被鬧事的人照相就好了
如果有影片 那真相一目了然 別再逗了
曉得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1-1條修正部分: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
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如果是逕行舉發(拍照後告發)
罰單是以車主為行為人處罰
法條規定只有駕駛人違反才符合成立要件
法條內未明文規定禁止汽機車乘客吸菸影響他人
即使現場攔停
行政機關的警察只能依法行政
沒規定的部分就不能罰
敢罰乘客抽菸就等著被投訴
應該沒有警察會這麼不聰明
另外並排停車處罰法源在56條第二項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所謂停車是指駕駛人不在駕駛座上
車輛並非處於隨時可以開走狀態
駕駛座沒有人,即使有乘客在
也算停車
駕駛座有人就只能引用原有處罰併排臨時停車規定
罰款差蠻大的
至於認定標準
內政部警政署表示,汽機車駕駛人行駛道路,手持香菸、點菸或抽菸影響他人,取締要件以是否影響他人為主,如菸灰或煙飄到旁邊或後方影響其他車輛駕駛人,警方將可取締,但若在汽車內關閉窗戶抽菸,或附近全都沒車,則不會開罰。
還是這位網友貼全文的比較詳細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
有些人沒看懂法條內容不知道在高潮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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