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74.6.3.交路字第一一0六一號函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三四條第二款之「在禁止穿越
或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不得穿越道路。」其「
在禁止穿越......之路段」,除同款之設有劃分島或
護欄或同條第一款之設有行人穿越道或人行天橋或人
行地道之附近路段外,應指依「道路交通標準標線號
誌設置規則」第七十條設置有禁止行人通行標誌或第
六十三條專行車輛標誌路段而言。非上述路段,即屬
同條第五款之「......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
。
二、至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四十
條之分向限制線及一百四十一條之禁止超車線,係僅
及於車輛。(交通部74.6.3. 交路字第一一0六一號
函)
上述所謂"禁止穿越...路段", 乍看之下是包括劃分島, 護欄, 設有行人穿越道或人行天橋或人行地道之附近路段, 禁止行人通行標誌, 專行車輛標誌路段.
但又看到5個字 "應指依...而言":「道路交通標準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七十條設置有禁止行人通行標誌或第六十三條專行車輛標誌路段而言。
這"應指依...而言"5個字, 讓我又覺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三四條第二款所指的禁止穿越是單指「道路交通標準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七十條設置有禁止行人通行標誌或第六十三條專行車輛標誌路段.
想知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三四條第二款所指的"禁止穿越..路段", 到底包含哪些.
想真的得到在法院的正解, 煩請真的很懂法律或有法律實務的人指教了 .. 我讀工科的, 對這種咬文嚼字有點困惑.
感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