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在台南市東區東寧路上遇到的違規逆向的BMW都逆向一段路了還不過癮的樣子 還突然衝出來搶道...查了一下好像只能罰駕駛 違反第45條第3項第03款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 (這一條)六百好像有點少......當時被嚇到急往右偏 要是有摩托車跟在我旁邊的話應該就擦撞上了(幸好沒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上面這條應該有符合有檢舉成功過
大阪貓 wrote:六百好像有點少...... 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應該會罰900Zdxer wrote: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上面這條應該有符合 有些警察會說沒拍到他從原車道切出來及駛回原車道不算"超車"題外話台南警察好辛苦今天檢舉的竟然破400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