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達人建議檢舉引用項目(嫌犯小黃)



雖然不能打翻一整船的人,但小黃在路上跑的惡行惡狀是眾人皆知!
但似乎也不能怎樣?能送他一張罰單就送吧!撫慰我小小的心靈。
但檢舉要適用相當的項目,不然會被退件的,所以依照影片的狀況,需要用哪條項目?



看完後鏡頭,這傢伙直接要連跨三個車道右轉.......
文章關鍵字
右轉車輛應先駛入外側或右轉車道

還有逼車迫使你讓道

自己找法條看看

未保持安全距離變換車道這點

因為高雄的警察給過我很好笑的回覆

就別用這點了

根據檢舉經驗

這違規不夠明確警察不一定會開罰


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罰新台幣600元
至1800元

這條似乎OK
計程車變換車道有打方向燈、右轉彎有先開到外側車道、切到拍攝車前方減速也不符合驟然迫近,雖然計程車這種行為很令人厭惡,但是本案實在找不到一條能檢舉的過的法條來治他,這種不會過的送件也是浪費時間,路上違規一大堆,還是選99.9%會過的吧。
另外奉勸樓主,像本案計程車切到你車前方,你們變成了前後車關係,當兩車距離快速接近的時候,身為後車你要做的是相信你的煞車,將車輛減速而不是往旁邊切(前車減速左右轉彎時後車往旁邊切這是99.999%的台灣駕駛人共同的通病),我想你往旁邊切也沒來的及反應打方向燈吧,這時如果你右邊有人或車而你去撞到了,100%會是你的肇事責任。

pilot1982 wrote:
右轉車輛應先駛入外...(恕刪)


這一條一定可以立案的,之前有檢舉過
其實檢舉只要說明違規事實的內容, 如"車輛從中線中線車道右轉"即可,警察自己會引用適當的法條開單,
否則檢舉時提供錯誤的法條, 反而有可能造成檢舉失敗被退回...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我的經驗這條應該能過~

strive wrote:
第 45 條汽車駕...(恕刪)


影片中有連貫車流?

如果是用這一條檢舉,覺得會被打槍
c.c.0110 wrote:
另外奉勸樓主,像本...(恕刪)


只能說您不是當事人,無法體會當時狀況的車速。
當時我是要右轉民權西路,所以當然要先預切到慢車道去,而慢車道又有一台機車;依照車速及禮貌上,我當然要乖乖在他後方。
而這位小黃連跨車道不說,先剪我線路逼迫讓位,同時也逼迫機車停下讓他右轉,這樣對嗎?若是機車因為在我右方擋住視線,而撞到小黃呢?再來論後果嗎?至於我有沒有打燈,麻煩再看清楚影片!
"奉勸"二字您自個留著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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