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肇事逃逸.未和解,肇事車主會有那些民刑事責任?

請問,汽車撞到行人(無人行道,馬路只在路邊劃紅線,行人走在紅線內水溝蓋上)後逃逸.若行人未與肇事車主達成和解,肇事車主可能會被法院判處何種刑責?可易科罰金?罰金多少?還是會入監+罰金?_PS:行人提出公共危險+過失傷害+民事賠償責任.另查閱105年法院肇事逃逸之過失傷害部分,其判決大多判6個月(雙方已和解下)
備註:12/23發生車禍,肇事者認為是小擦撞,車禍發生後就醫醫師診斷證明寫左腿+右頸+尾椎挫傷.但因本人於車禍發生前二個月(10/18)剛動開顱手術,醫囑:頭部不能有搖晃或甩動動作.車禍後本人陸續出現開顱手術前舊疾症狀,本人擔心頭部有問題所以1/2前往其他醫院神經外科就醫(因開刀醫院1/2休診沒開),該醫生說無法診治建議找原開刀醫師看診故無診療行為.又因原開刀醫師二週內之門診名額均額滿,無法掛號.好不容易於1/12掛到號碼,原開刀醫師看診後說舊疾復發,治療方式只能再次開刀.本人認為或許剛開始車禍造成小傷害,但現在本人認為車禍與舊疾復發有因果關係,而肇事者不認.這樣合理?因此本人未與肇事者和解.
監獄客滿中,真的因為車禍判過失傷害被抓去關的一萬個不到一個

判拘役甚麼都可以易科罰金,沒有人無聊到去蹲。

引用的法條好像有更新:
去年已修正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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