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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如駕駛人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途中有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情形者,係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 1項第 4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處罰適用,至如駕駛人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未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者,則係適用前揭條例第48條第 1項第 1款「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之規定舉發處罰,並已分別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備註說明,應為明確無誤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可檢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檢舉時,請附上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