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的遊覽車司機薪水來源主要是跑的車趟數...其他底薪、小費等則是視同日常開銷吧!(檳榔、香煙)...自己"整車"的話,就另當別論...******************************************************一般車趟的話,當然絕大多數都是超時駕駛!大多數單日的車趟(不要太誇張的行程),會比2天、3天的行程來較"輕鬆"些...尤其現在的景氣不好,惡性競爭削價格的車行一大堆...相對性,司機的薪水與超時就理所當然嘍!liu7 wrote:雖然違反勞基法,但這就是現實面。
我也坐過一日遊低價團 , 從高雄市到雲林古坑的山中喝咖啡包中餐一日遊是 350 元 , 還有中途去瓷器工廠免費門票跟小贈品以及起碼五處的觀光點 , 什麼賣點心 , 賣咖啡的 , 還有的是借廁所的禮品點 , 一天下來確實有點累 , 不過 350 元真的超值現在想想司機也確實很血汗
我今天搭國光客運到武陵一日遊,7:40從宜蘭出發,3小時整到武陵農場,15:30回程,一樣是3小時整回到宜蘭剛好18:00,路途中間有2個休息點停幾分鐘;至於在武陵農場停留約4小時的時間,司機應該不敢亂跑,扣除掉吃飯和例行公事(例如檢查車輛),司機要睡個午覺應該是夠
我覺得歐洲法院的見解很有道理。同樣的,中間的休息時間也不是司機能自己支配的時間,也要算工作時間。通勤也算工作時間 歐洲法庭這麼說在去年 9月,歐洲法院裁定,沒有固定工作場所的勞工,包含水電工、室內裝潢、私人看護、推銷員、管線人員等,他們從家裡出發到預定工作地點的時間都要列入工時,雇主不僅要依照這些時間支付相應的報酬,這些工作時數也要列入每周最高工時的上限裡面。法院指出,一般上班族,在到達辦公室之前的工作責任都不算真正開始,他們可以放空、滑滑臉書、買杯咖啡放鬆心情。但對於沒有固定上班地點的員工來說,通勤本身就是工作的一部份,他們可能一上交通工具就開始接到老闆的指示,甚至突然被指派到其他工作地點,所以他們的通勤時間是被老闆給支配的。「這些勞工從家裡前往工作地點的決定,並不是因為他們想這樣,而是因為他們的雇主取消了區域辦公室,」歐洲法院在判決書上寫到:「要求他們因為雇主的選擇而承擔這種負擔,會違背我們在指示中追求的勞工安全與健康。」
台灣人的個性就是這樣講好聽話是古意講不好聽就是愛小便宜,出了事又愛推卸責任訂了個一例一休叫員工放假還要跑出一堆員工不爽不能加班賺加班費現在司機超時工作出事了又出來當受害者說都是公司不給放假休息害的車是你開的一點責任都沒有?台灣人成天羨慕日本人工匠一絲不苟羨慕美國人羨慕歐洲人但這些成果都不是空口說白話做白日夢來的台灣人每次對自己該有的權利和義務沒有堅持沒出事的時候,只覺得自己不會是倒楣的那一個出事的時候,再來大罵政府都沒在管要不然政府明天一句話,不準拼裝車上路大家來看看遊覽車司機要不要上街頭現在大家就是爛成一團所以想加班的照樣超時開車只想報低價團的照樣報低價團出去政府怎麼管?
yungsheng_us2001 wrote:司機跟大家一起去上個...(恕刪) 那這樣的話就算二個司機輪流開一日遊也都超時工作了請問是哪國規定那麼硬性那我跑學生交通車早上五點上班跑學生上課校車四個小時跑完回家休息下午三點再開始跑學生下課四個小時跑完到學校休息等晚輔學生下課然後晚上再跑二小時請問這樣有超時嗎?(這樣跑很輕鬆)
竟然會有人發言說客人下車的時間司機真的有在休息,我看了也是醉了,你們這些人最好都來我公司,上班八小時,共480分鐘,只要有一分鐘你沒在位置上處理公事,我就延長你的下班時間,做滿480分鐘才開始算加班費,你們說這樣好不好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