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次遊覽車車禍的休息時間.

受僱的遊覽車司機薪水來源主要是跑的車趟數...

其他底薪、小費等則是視同日常開銷吧!(檳榔、香煙)...

自己"整車"的話,就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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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車趟的話,當然絕大多數都是超時駕駛!

大多數單日的車趟(不要太誇張的行程),會比2天、3天的行程來較"輕鬆"些...

尤其現在的景氣不好,惡性競爭削價格的車行一大堆...

相對性,司機的薪水與超時就理所當然嘍!

liu7 wrote:
雖然違反勞基法,但這就是現實面。
奇怪,為何翻車會導致這麼嚴重的死亡,卻沒人探討?
那個水泥檔牆設計不好,或者擺放方式不好~ 造成容易擦撞而翻車,是否該想一下?
我也坐過一日遊低價團 , 從高雄市到雲林古坑的山中喝咖啡

包中餐一日遊是 350 元 , 還有中途去瓷器工廠免費門票跟小贈品

以及起碼五處的觀光點 , 什麼賣點心 , 賣咖啡的 , 還有的是借廁所

的禮品點 , 一天下來確實有點累 , 不過 350 元真的超值

現在想想司機也確實很血汗

rong320 wrote:
差不多平均二個半小時進一次休息站


司機跟大家一起去上個廁所,不能算休息
記得國外有這方面的說法

休息,是不受干擾的讓司機能有一段時間的睡眠
大概是半小時到一小時以上吧


我今天搭國光客運到武陵一日遊,7:40從宜蘭出發,3小時整到武陵農場,15:30回程,一樣是3小時整回到宜蘭剛好18:00,路途中間有2個休息點停幾分鐘;至於在武陵農場停留約4小時的時間,司機應該不敢亂跑,扣除掉吃飯和例行公事(例如檢查車輛),司機要睡個午覺應該是夠
我覺得歐洲法院的見解很有道理。同樣的,中間的休息時間也不是司機能自己支配的時間,也要算工作時間。

通勤也算工作時間 歐洲法庭這麼說
在去年 9月,歐洲法院裁定,沒有固定工作場所的勞工,包含水電工、室內裝潢、私人看護、推銷員、管線人員等,他們從家裡出發到預定工作地點的時間都要列入工時,雇主不僅要依照這些時間支付相應的報酬,這些工作時數也要列入每周最高工時的上限裡面。

法院指出,一般上班族,在到達辦公室之前的工作責任都不算真正開始,他們可以放空、滑滑臉書、買杯咖啡放鬆心情。但對於沒有固定上班地點的員工來說,通勤本身就是工作的一部份,他們可能一上交通工具就開始接到老闆的指示,甚至突然被指派到其他工作地點,所以他們的通勤時間是被老闆給支配的。

「這些勞工從家裡前往工作地點的決定,並不是因為他們想這樣,而是因為他們的雇主取消了區域辦公室,」歐洲法院在判決書上寫到:「要求他們因為雇主的選擇而承擔這種負擔,會違背我們在指示中追求的勞工安全與健康。」
台灣人的個性就是這樣

講好聽話是古意

講不好聽就是愛小便宜,出了事又愛推卸責任

訂了個一例一休叫員工放假

還要跑出一堆員工不爽不能加班賺加班費

現在司機超時工作出事了

又出來當受害者說都是公司不給放假休息害的

車是你開的

一點責任都沒有?

台灣人成天羨慕日本人工匠一絲不苟

羨慕美國人羨慕歐洲人

但這些成果都不是空口說白話做白日夢來的

台灣人每次對自己該有的權利和義務沒有堅持

沒出事的時候,只覺得自己不會是倒楣的那一個

出事的時候,再來大罵政府都沒在管

要不然政府明天一句話,不準拼裝車上路

大家來看看遊覽車司機要不要上街頭

現在大家就是爛成一團

所以想加班的照樣超時開車

只想報低價團的照樣報低價團出去

政府怎麼管?



yungsheng_us2001 wrote:
司機跟大家一起去上個...(恕刪)

那這樣的話就算二個司機輪流開
一日遊也都超時工作了

請問是哪國規定那麼硬性

那我跑學生交通車

早上五點上班跑學生上課校車四個小時

跑完回家休息

下午三點再開始跑學生下課四個小時

跑完到學校休息

等晚輔學生下課
然後晚上再跑二小時請問這樣有超時嗎?
(這樣跑很輕鬆)
竟然會有人發言說客人下車的時間司機真的有在休息,我看了也是醉了,你們這些人最好都來我公司,上班八小時,共480分鐘,只要有一分鐘你沒在位置上處理公事,我就延長你的下班時間,做滿480分鐘才開始算加班費,你們說這樣好不好啊??
yoyo0719 wrote:
台灣人的個性就是這樣...(恕刪)

台灣遊覽車是拼裝車?
拜託請馬上跟原廠底盤商告知
不用你們處理
底盤商就會告死車體廠
不過事實是車體廠打造車輛
都是在原廠監督下授權打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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