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署: 解決高速公路內側佔用問題, 將「路權」與「速限」兩者分開規定

劉奕兒612 wrote:
法規會叫你超速超車嗎...(恕刪)


超車道與超速是兩回事,我請問當你自認長時間開最高速限在內車道是對的嗎?既然車流量是暢通的,你想要穩穩開那就是回中車道跟著車流,法規禁止超速,但是要超速的人他想吃罰單就讓他吃,擋在內車道,迫使他人利用它道超車不是更危險?還是要大家都慢下來呢?超車道本意是讓人超車,超完車回中車道,不應加註可以最高限速行駛,難怪國道不時堵車
一生嗨嗨 wrote:
超車道與超速是兩回事,我請問當你自認長時間開最高速限在內車道是對的嗎?既然車流量是暢通的,你想要穩穩開那就是回中車道跟著車流,法規禁止超速,但是要超速的人他想吃罰單就讓他吃,擋在內車道,迫使他人利用它道超車不是更危險?還是要大家都慢下來呢?超車道本意是讓人超車,超完車回中車道,不應加註可以最高限速行駛,難怪國道不時堵車

所以不要超速不就沒這些事了?

違規的叫合法的讓道? 腦袋有沒有錯亂的FU?

法律是保障合法的人還是保障違法的人?很簡單的道理嘛

還講的超速別人都不會危險一樣...反正就一張罰單嘛...

原來堵車都是最高限速行駛害的而不是慢速車?
合法得以暫利用超車道行車(依該規定,合法狀態是不應堵塞超車道行車)

占用即屬非法(違規行為)!!!

吵不完的超車道議題! 公說公有理 婆說婆有理
甚至還有人 說"不堵塞行車"是指"前方車流順暢時"

明明網頁就已書寫 不堵塞超車道行車
http://www.hpb.gov.tw/files/14-1000-2236,r13-1.php?Lang=zh-tw
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無法有效改變錯誤使用方式的話

麻煩大家 支持此議題 小妹感謝用路人們的努力! 謝謝您~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0d429507-be15-404c-8558-4b2cff3380e4

一生嗨嗨 wrote:


超車道與超速是兩...(恕刪)



沒這可能,這樣內側超車道就是無速限。
唯一的就只能道德勸說


不用管自己是否有在最高速限或來車是否超速,判定跟舉證上最後都有爭議,不管是哪方都無法保證能笑到最後。所以後方有來車要超車就是讓。


我相信人賤自有天收,不管是哪方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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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得以暫利用超車道行車(依該規定,合法狀態是不應堵塞超車道行車)

占用即屬非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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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不完的超車道議題! 公說公有理 婆說婆有理
甚至還有人 說"不堵塞行車"是指"前方車流順暢時"

明明網頁就已書寫 不堵塞超車道行車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無法有效改變錯誤使用方式的話

麻煩大家 支持此議題 小妹感謝用路人們的努力! 謝謝您~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0d429507-be15-404c-8558-4b2cff3380e4
該案為初擬之議案 若要定案(相關法律人士將會再度研究,應如何制定實施細則)
Kelly920925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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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得以暫利用超車道行車(依該規定,合法狀態是不應堵塞超車道行車)
占用即屬非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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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不完的超車道議題! 公說公有理 婆說婆有理
甚至還有人 說"不堵塞行車"是指"前方車流順暢時"
明明網頁就已書寫 不堵塞超車道行車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無法有效改變錯誤使用方式的話
麻煩大家 支持此議題 小妹感謝用路人們的努力! 謝謝您~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0d429507-be15-404c-8558-4b2cff3380e4
該案為初擬之議案 若要定案(相關法律人士將會再度研究,應如何制定實施細則)


1.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2.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3.致堵塞超車道者

違規樣態要『三者"全部""同時"符合』才可以罰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舉例失敗,念妳那麼用功,再重貼一次吧~~~
Kelly920925 wrote:
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
不就是指【以最高速限行駛不會堵塞超車道】
因為超速違規 擋到超速後車想當然爾不視為堵塞超車道

就像綠燈的車擋到闖紅燈的車 綠燈的車叫妨礙交通秩序嗎?

這是很簡單的法律邏輯

再來
8-1-3和33-2兩條是同時修訂的

所以8-1-3白話講就是【可以用不會堵塞後車的最高速限行駛】
Kelly920925 wrote:
.............(恕刪)



不用這麼麻煩


只要規定在超車道不得阻擋後方來車超車既可,否則受罰。


至於後方是否超速就交給波麗士大人,開偽裝車在內側巡弋,比他快的就呵呵呵⋯⋯
劉奕兒612 wrote:
【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
不就是指【以最高速限行駛不會堵塞超車道】


這是什麼神邏輯? 01人兒 給妳三叩首!!!行最高致意禮!!!

以最高速限行駛,但有足夠安全距離卻不駛離,以致堵塞行車實際也違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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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被抓包了(我是複製國道警察局文字)若有錯 不關我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請依法源法規為準!!!

第33 條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Gullit168 wrote:
1.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2.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3.致堵塞超車道者
違規樣態要『三者"全部""同時"符合』才可以罰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舉例失敗,念妳那麼用功,再重貼一次吧~~~

Kelly920925 wrote:
又被抓包了(我是複製國道警察局文字)若有錯 不關我事

何錯之有?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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