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llit168 wrote:
現行法規沒有"速限規定", 法規能自己加字上去? 自創法規 ? .. =最高速限值110km/hr...
請問"超車道"是分配給超車使用, 還是分配給"最高速限"使用? ..=主要應分配給超車所用...
請問,超車道是超車優先, 還是"最高速限"優先 ?.............=主要應優先分配給超車所用...
何謂速限?
三個車道都可以"最高速限"? 並未"分配 ,速限不是路權!
車速隨著路況會是動態範圍,速限是定值
『車速』不等於『速限』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只是路權法規,跟速限沒關係。...=因此惟要求原有之超車路權過分嗎?...
請多了解"路權"
交通壅塞時何止可以不離開超車道,嚴重到後來內側車道還當停車場。
『H:依法不得牴觸法律!!;內側車道應為超車道』???
滿足特定條件下,都可以當停車場了
更何況只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的最高速限行車道』
....................................................=現在內側多被占用/是比停車場狀況樣態/好一點...
首先是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所以有足夠的安全車距
可以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法規有明文規定『中線車道的最低速限為80嗎?』 沒有.......=有喔...
法規有明文規定『內線車道的最低速限為最高速限嗎?』 沒有.......這點您對=惟110km/hr喔...
法律解釋要回到法律文字層面,超出法律文字層面的含意,沒有就是沒有
像這種竄改圖片的行為很要不得
行駛在高速公路上
1.高速公路慢速車定義
(1)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路段, 行駛速度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汽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就說您真的誤會啦...這裡所指"不堵塞行車",
並非您所認為之(車前堵塞)/即非指正常車流..是指不堵塞超車道行車之情況下....
!!!!!!!!!!!!以上,若不想改善交通用路狀況,即不必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