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署: 解決高速公路內側佔用問題, 將「路權」與「速限」兩者分開規定

Gullit168 wrote:
現行法規沒有"速限規定", 法規能自己加字上去? 自創法規 ? .. =最高速限值110km/hr...
請問"超車道"是分配給超車使用, 還是分配給"最高速限"使用? ..=主要應分配給超車所用...
請問,超車道是超車優先, 還是"最高速限"優先 ?.............=主要應優先分配給超車所用...
何謂速限?
三個車道都可以"最高速限"? 並未"分配 ,速限不是路權!
車速隨著路況會是動態範圍,速限是定值
『車速』不等於『速限』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只是路權法規,跟速限沒關係。...=因此惟要求原有之超車路權過分嗎?...


請多了解"路權"

交通壅塞時何止可以不離開超車道,嚴重到後來內側車道還當停車場。
『H:依法不得牴觸法律!!;內側車道應為超車道』???
滿足特定條件下,都可以當停車場了
更何況只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的最高速限行車道』
....................................................=現在內側多被占用/是比停車場狀況樣態/好一點...
首先是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所以有足夠的安全車距
可以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

法規有明文規定『中線車道的最低速限為80嗎?』 沒有.......=有喔...
法規有明文規定『內線車道的最低速限為最高速限嗎?』 沒有.......這點您對=惟110km/hr喔...
法律解釋要回到法律文字層面,超出法律文字層面的含意,沒有就是沒有
像這種竄改圖片的行為很要不得


行駛在高速公路上
1.高速公路慢速車定義
(1)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路段, 行駛速度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汽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就說您真的誤會啦...
這裡所指"不堵塞行車",
並非您所認為之(車前堵塞)/即非指正常車流..是指不堵塞超車道行車之情況下....


!!!!!!!!!!!!以上,若不想改善交通用路狀況,即不必討論!!!!!!!!!!!!!!!!!

imlkt84 wrote:
62超61大概半個多小時才超的過去吧


大概需要3-4分鐘吧
imlkt84 wrote:
呵呵,又是個鍵盤開車的
"三車道同時超車;內62、中61、外60。 全部合法"
這不就是傳說中的龜龜牽手逛大街嗎,62超61大概半個多小時才超的過去吧
三車道空無一車時,無論車速多快,在台灣絕對有50%以上的人會堅持選擇在內車道行駛,這是就開車素質低落的展現


你搞錯了喔,那段只是描述法律上合法的行為
不代表平常開車會這麼開
實際上國道內側常常有95超94的,你看他是龜車,他可是正牌的利用超車道超車


至於鍵盤開車的最喜歡的例子其實是
"三車道空無一車時,無論車速多快,在台灣絕對有50%以上的人會堅持選擇在內車道行駛"
重點是這個例子還是錯誤的
台灣最多人使用的是中線車道

還50%勒,完全搞不懂實際路況,這才是鍵盤開車



Kelly920925 wrote:
行駛在高速公路上
1...(恕刪)


你一直跳針,直接否定警察的說法
所以請你自己去找國道警察論壇的警務正黃秋峰討教討教
Gullit168 wrote:
車速隨著路況會是動態範圍,速限是定植
『車速』不等於『速限』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只是路權法規,跟速限沒關係。
...(恕刪)

沒關係?
內側車道 沒有速限嗎?
超車道 沒有速限嗎?
"超"這個字就是區分快和慢, 就能在速限區間當中區分出快和慢
Gullit168 wrote:
錯*2
法規說的是『車速』、不是『速限』
...(恕刪)

請先看清楚在說那一個車道, 這是外側車道
車速 80以下 必須行駛外側車道 (法規強制)
速限仍然是 60-110 , 80以上不一定行駛(沒有強制規定)

Gullit168 wrote:
最低速限是60,所以外側65,外側後方70可以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中線車速是有可能只有70
超車是相對車速比被超車的快,但是車速還是被限制於速限內
藍色字是車速、不是速限
『車速』不等於『速限』
...(恕刪)

法規在此做出 "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的規定
為何 低於80公里? 會出現於外側車道以外的車道? 就是不守法! 視法規於無物, 將法規加工扭曲 ?

1.誤以為 車速70km的車不會加速, 會比輕型機車更慢,永遠無法突破70km?
2.誤以為 外側車道車速70km的車 ,在中線車道不能?無法?加速到 80km以上?
3.外側車道車速70km的車,車速是受到前方65的制約,換一個車道到中線車道後,前方沒有65的制約, 必須加速到 80km以上, 否則即為違反高管規則8-1-1 "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的規定
4.如果外側車道車速70km的車 ,在中線車道不能加速到 80km以上,以70km慢速超65km, 和整體車流速度110km速差高達40km?造成後方急煞,形成壅塞波, 會拖累整體車速
5.高管規則8-1-1"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在所有車流當中,切割/分配了80以下到"外側車道"之後,內/中車道上還有80以下的車嗎? 這也是速度限制條款, 等同於速限規定, 是除外規定(除書),是速限的例外!


Gullit168 wrote:
犯了錯*2
接著就錯*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只是路權法規,跟速限沒關係。

說法要有依據, 不是憑空想像
"超車"是相對車速, 也是代表一種車速, 為何和速限沒關係?????
當高管規則8-1-1規定:低於80公里..,應行駛於外側車道",內/中車道上還有80以下的車嗎?
高管規則8-1-3"超車道"的車速必然高於中線車道 , 當中線沒有80以下, 內車道必須高於中線車道, 這就是"速度限制"的規定

Gullit168 wrote:
『車速』不等於『速限』

高管規則8-1-1規定:低於80公里..,
80公里 是 『車速』
加上"低於"這兩個字, 低於80公里 就是 『速限』(車速限制)

Gullit168 wrote:
法規是以『車速』來分配車道、不是以『速限』來分配車道

說法要有依據, 要有法條做為根據
『車速』來分配車道? 不一定,要看那一個車道

Gullit168 wrote:
車速低於80、高於最低速限的車輛被劃分到外車道去

80公里 是 『車速』
加上"低於"這兩個字, 低於80公里 就是 『速限』(車速限制)

Gullit168 wrote:
車速介於最高速限至時速80區間可以行駛中線車道

80才是車速
區間,高於/ 低於 ....,是速限(對車速限制)

Gullit168 wrote:
車速達到最高速限可以行駛內側車道

說法要有依據, 不是憑空想像
並沒有這種法規 !
1.法規是速限,不是車速
法規是讓主管機關改變速限! 用路人只能遵守速限! 沒有車道的選擇權!
不是讓用路人以自己的車速去自行認定!

2.『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時空"是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的車道線之內了!
車子在車道線之內, 時間點是發生於在車道選擇之後, 不能前後時空不分!
變換車道時,跨行中/內車道時, 速限仍然是81-110km區間 !
沒有經過跨行中/內車道的階段? 這台車是如何進入到"內側車道的車道線之內"?

跨行中/內車道的階段?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根本尚未發生 ?
它是以何種路權去 跨行中/內車道 ?

Gullit168 wrote:
但超車沒有限定車速,只要車速比前車快,就可以

但是!
法規8-1-3再加上但書了!
在內側車道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主管機關得以改變速限, 得以將原速限(60-110km), 只認定速限標誌上方的數字(110km),得以『最高速限行駛』110←→110km行駛, 沒有最低速限, 這是單一速度行駛, 沒有區間了!
法規就是寫:"速限" ! 不是車速 !
當主管機關改變速限後,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 !
不能只比中線車快, 還要加速到速限的最高值!

Gullit168 wrote:
三車道同時超車;內62、中61、外60。 全部合法

慢速超車是不合法的, 請回到法規的範圍內

Gullit168 wrote:
上面全部車速都在『高管規則5』的主架構下
最高速限(隨路段不同有不同值)跟最低速限的"標示單一值"從頭到尾都沒變動過
每個車道都適用


但書及除書都是例外, 例外成立就會推翻 『高管規則5』的原速限
但書通常為原則之相反,或一部份相反!!
本來就不一定是原則的完全相反!


Gullit168 wrote:
『車速』不等於『速限』
『車速』不等於『速限』
『車速』不等於『速限』

是的
高管規則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狀況下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為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全都是寫"速限" 這是授權主管機關 ,不是用路人
所以, 用路人無法以自身的車速,自稱符合這個條款而取得路權!

Gullit168 wrote:
一路錯*4
複製那麼多文,還是錯得一蹋糊塗
法律地位比較低的高管規則8-2: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交通壅塞時何止可以不離開超車道,嚴重到後來內側車道還當停車場。

請依據法規, 回到法規的範圍內
壅塞 是J 車流, 車速 40以下, 車距 20m以下
高速公路永遠都是 J 車流 ?
這又是拿例外充當原則
高管規則6有保持安全車距的規定 ,高管規則11沒有安全車距,本來就不能變換車道

Gullit168 wrote:
『H:依法不得牴觸法律!!;內側車道應為超車道』???
滿足特定條件下,都可以當停車場了
更何況只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的最高速限行車道』

寫錯了! 是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律,法規,標誌 不只一處這樣寫
下面這個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的最高速限行車道』
這根本不是法規, 牴觸法規的文字就不該再拿出來
用路人遵守法規, 不是 遵守不是法規的東西!

Gullit168 wrote:
首先是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所以有足夠的安全車距
可以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在此之前, 必須取得路權, 才能變換車道,才能 跨行中/內車道
當然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問題? 這不是進入內側車道的路權 ?

看電影要買電影票 ,不是買爆米花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才是進入內側車道的門票(路權)
看電影當然能吃爆米花 (超車道當然有速限!)
問題不是買爆米花 ,吃爆米花 , 是有沒有電影院門票


Gullit168 wrote:
沒有倒推,也不可以倒推到前面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開始打臉自己了
既然兩者法條的的時間點完全不同,就是在描述兩種行為樣態
根本沒有互相牴觸的問題

你知道上面在說什麼嗎?
是裁罰基準表, 把8-1-3但書的(條件)倒推變成(結果), 把兩個法條混在一起
但○○狀況下(條件)-→,○○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不能反過來說, ○○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倒推→ 這是○○狀況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則為→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是不可以的!


Gullit168 wrote:
老問題
法規是以『車速』來分配車道、不是以『速限』來分配車道
...(恕刪)

同樣的的錯誤又無限迴圈
又把不同車道的路權混在一起, 那一個車道 ?又混在一起講?
毫無路權觀念
"車道路權"是法規指定行駛那一個車道
當高管規則8-1-1規定:低於80公里..,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80是車速, 但是低於80公里就是"速限"(速度限制)!
不是車速最快就稱為超車! 併駛及前方無車可超都不是超車,必須退出!
超車是"相對車速高於中線"(車速限制), 但書再加上"絕對車速限制"(最高速限行駛)!這也車速限制!

高管規則8-1-3但書就是白紙黑字的"速限",不是車速, 這樣也能混淆??
這不是直接告之用路人能"自行認定最高車速" ? 法規是先讓主管機關改了速限!
速限更改之後! 用路人『依限行駛』!

全部都是速限(車速限制) , 不是 車速 !

Gullit168 wrote:
速限沒有變動過
車速:慢車靠右、快車靠左
『車速』不等於『速限』
『車速』不等於『速限』
『車速』不等於『速限』
一路錯*4
像這種竄改圖片的行為很要不得
...(恕刪)

你不知道並不代表"速限"沒有變 !

高管規則當中,有非常多但書,除書, 例外規定
低於80公里,加上低於二個字,這就是一種『速限』(能對車速做出限制)

herblee wrote:
3.兩個法條描述發生的時間點完全不同? 也能混在一起?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發生之時空為超車後
高管規則8-1-3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所發生的時間點, 是四個車輪都已經在內側車道上, 才可能發生的法律事實! 是正在超車當中,不是變換車道時,不是跨行內/中車道時, 更不是超車後 !

你要不要解釋何謂超車後?
劉奕兒612 wrote:
所以不要超速不就沒這...(恕刪)


法規本身就有問題,假使定義超車道,那何來可以最高限速佔用呢?這明顯違背超車道原意,台灣駕駛普遍沒道德心,所以才應修法,應該刪除可以最高速限行駛這條,將超車道還給需要使用者,而車流較大時不適用
一生嗨嗨 wrote:
法規本身就有問題,假使定義超車道,那何來可以最高限速佔用呢?這明顯違背超車道原意,台灣駕駛普遍沒道德心,所以才應修法,應該刪除可以最高速限行駛這條,將超車道還給需要使用者,而車流較大時不適用

同樣的邏輯:

慢車道就是給慢車使用 那何來機車可以佔用?

高乘載車道就是給高乘載車輛使用 那何來其他特定車種可以佔用?
附議系統有問題,
認證的信件, 大多在 很久很久 (至少 4hr 以上) 之後才會寄到.

結果,
一直無法完成 [ 附議 ] 的動作
herblee wrote:
沒關係?
內側車道 沒有速限嗎?
超車道 沒有速限嗎?
"超"這個字就是區分快和慢, 就能在速限區間當中區分出快和慢


"超"這個字就是區分快和慢=>只是區分車速快慢
『車速』不是『速限』

速限規定在高管規則5,沒有在高管規則8-1-3


herblee wrote:
請先看清楚在說那一個車道, 這是外側車道
車速 80以下 必須行駛外側車道 (法規強制)
速限仍然是 60-110 , 80以上不一定行駛(沒有強制規定)
法規在此做出 "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的規定
為何 低於80公里? 會出現於外側車道以外的車道? 就是不守法! 視法規於無物, 將法規加工扭曲 ?
1.誤以為 車速70km的車不會加速, 會比輕型機車更慢,永遠無法突破70km?
2.誤以為 外側車道車速70km的車 ,在中線車道不能?無法?加速到 80km以上?
3.外側車道車速70km的車,車速是受到前方65的制約,換一個車道到中線車道後,前方沒有65的制約, 必須加速到 80km以上, 否則即為違反高管規則8-1-1 "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的規定
4.如果外側車道車速70km的車 ,在中線車道不能加速到 80km以上,以70km慢速超65km, 和整體車流速度110km速差高達40km?造成後方急煞,形成壅塞波, 會拖累整體車速
5.高管規則8-1-1"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在所有車流當中,切割/分配了80以下到"外側車道"之後,內/中車道上還有80以下的車嗎? 這也是速度限制條款, 等同於速限規定, 是除外規定(除書),是速限的例外!
說法要有依據, 不是憑空想像


高管規則8-1-1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法條裡面哪裡有看到『要加速超越前車』嗎? 法條裡面哪裡有看到『中線車道最低速限80』的字嗎?
沒有!! 通通沒有!!


herblee wrote:
"超車"是相對車速, 也是代表一種車速, 為何和速限沒關係?????
當高管規則8-1-1規定:低於80公里..,應行駛於外側車道",內/中車道上還有80以下的車嗎? //低速超車車輛
高管規則8-1-3"超車道"的車速必然高於中線車道 , 當中線沒有80以下, 內車道必須高於中線車道, 這就是"速度限制"的規定
高管規則8-1-1規定:低於80公里..,
80公里 是 『車速』
加上"低於"這兩個字, 低於80公里 就是 『速限』(車速限制)
說法要有依據, 要有法條做為根據



法條裡面哪裡有看到『要加速超越前車』嗎? 法條裡面哪裡有看到『中線車道最低速限80』的字嗎?
沒有!! 通通沒有!!


說法要有依據, 要有法條做為根據




herblee wrote:
『車速』來分配車道? 不一定,要看那一個車道
80公里 是 『車速』
加上"低於"這兩個字, 低於80公里 就是 『速限』(車速限制)
80才是車速
區間,高於/ 低於 ....,是速限(對車速限制)
說法要有依據, 不是憑空想像


速限標誌中的最低速限有變動過嗎??
沒有!! 通通沒有!!

『車速』不是『速限』
說法要有依據, 要有法條做為根據
herblee wrote:
並沒有這種法規 !
1.法規是速限,不是車速
法規是讓主管機關改變速限! 用路人只能遵守速限! 沒有車道的選擇權!
不是讓用路人以自己的車速去自行認定!
2.『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時空"是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的車道線之內了!
車子在車道線之內, 時間點是發生於在車道選擇之後, 不能前後時空不分!
變換車道時,跨行中/內車道時, 速限仍然是81-110km區間 !
沒有經過跨行中/內車道的階段? 這台車是如何進入到"內側車道的車道線之內"?
跨行中/內車道的階段?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根本尚未發生 ?
它是以何種路權去 跨行中/內車道 ?
但是!
法規8-1-3再加上但書了!
在內側車道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主管機關得以改變速限, 得以將原速限(60-110km), 只認定速限標誌上方的數字(110km),得以『最高速限行駛』110←→110km行駛, 沒有最低速限, 這是單一速度行駛, 沒有區間了!
法規就是寫:"速限" ! 不是車速 !
當主管機關改變速限後,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 !
不能只比中線車快, 還要加速到速限的最高值!
慢速超車是不合法的, 請回到法規的範圍內
但書及除書都是例外, 例外成立就會推翻 『高管規則5』的原速限
但書通常為原則之相反,或一部份相反!!
本來就不一定是原則的完全相反!


觀念錯到不值得回


herblee wrote:
"車道路權"是法規指定行駛那一個車道
當高管規則8-1-1規定:低於80公里..,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80是車速, 但是低於80公里就是"速限"(速度限制)!
不是車速最快就稱為超車! 併駛及前方無車可超都不是超車,必須退出!
超車是"相對車速高於中線"(車速限制), 但書再加上"絕對車速限制"(最高速限行駛)!這也車速限制!
高管規則8-1-3但書就是白紙黑字的"速限",不是車速, 這樣也能混淆??
這不是直接告之用路人能"自行認定最高車速" ? 法規是先讓主管機關改了速限!
速限更改之後! 用路人『依限行駛』!
全部都是速限(車速限制) , 不是 車速 !
你不知道並不代表"速限"沒有變 !
高管規則當中,有非常多但書,除書, 例外規定
低於80公里,加上低於二個字,這就是一種『速限』(能對車速做出限制)


高管規則8-1-3但書
以該路段最高速限這個標示的車速行駛

高管規則8-1-1與8-1-3明文規定都是『車速』
『車速』不是『速限』
『車速』不是『速限』
『車速』不是『速限』
『車速』不是『速限』

說法要有依據, 要有法條做為根據
鍵盤車手大大你好

所謂的超車是用路人在內線超越中線車輛一個車身以上的距離後,回到中線,才算是完成超車。

95超94,每秒只快了30公分...呵呵,超個車連個油門也不敢多踩的話,就用93跟在94的屁股後面啊


另外你舉的那個資料根本牛頭不對馬嘴,我說的是空無一車時,你在跟我說的是全部使用比例

然後當然是中線車輛最多啦,內線都被烏龜佔住了,所有車輛當然只能走中線啊




Gullit168 wrote:
你搞錯了喔,那段只...(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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