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個問題,打電話去監理站也說沒遇過這種事。
小弟機車去年11月的時候就已經動不了了,所以就委託機車行報廢然後順便申請優惠買了一台新的車,而在監理站的網站上也都可以查到是哪天報廢的,然後也有查到申請大牌報廢成功後是哪家回收場把車收走的。
問題就來啦,報廢當下系統上是沒罰單的,所以也沒另外繳什麼錢,而其實去年因為我自己疏忽了,最遲應該在8月就要去檢查那台車的排氣,一直拖到10月才去檢驗,所以8月當下就被環保局的系統註記我違規了,結果環保局一直拖到今年的2月1號才開立罰單,然後我昨天才收到。
所以我就打去監理站問了,監理站的人是跟我說(但畢竟不是他的業務她也坦白可能會說錯)空汙法的罰單是針對車,所以如果是今年2月1號才開立,可是車子早在去年11月就於監理系統上登記為報廢了,法律上我對這台車已經毫無責任關係了,也並非所有人了,這樣開單確實會有點疑慮。
我是不知道這種情況有沒有人遇到過...我到底是該理會這張罰單還是我可以去申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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