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條規定是立法院同意還是警政署自己訂的

檢舉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
法規資料庫找不到上述文字內容
確定該段不是法律內容
非法律就不是立法院制定的法律
法律係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由總統公布施行
所以沒有立法院同意這種東西
從字義上解讀
比較像是行政機關回覆民眾檢舉陳情內容
應該只是為了避免爭議所制訂出來的
應該是警察用自己的採證方式,教導檢舉人,

以避免爭議或無效的檢舉。

sunmontue wrote:
檢舉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恕刪)

老話一句
全部看承辦員警

新北市某轄區
就算你拍到
汽車駕駛座無人
機車座墊上無人
員警還是只告發55條違規臨停
因為他說
"駕駛人可能在附近 該車還是可以保持立即行屎之狀態"
所以只告發55條違規臨停

台南台中南投某些地方
沒從前方拍到駕駛座
就算從後方拍到駕駛座有人上下車
也不告發
55條跟56條都不告發

但很多地方只要證明該車靜止不動十秒鐘以上
就可以告發55條違規臨停

所以講穿了
就是看承辦員警心情爽
他爽開單就開單
不爽開單就不開
他爽開55條就55條
不爽開56條就不用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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