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 想請問行人 被機車嚇到跌倒而骨折的處理方式?


不好意思 想請問行人 被機車嚇到跌倒而骨折的處理方式?

事發地點
如圖~
母親節當天我媽媽是走紅色路線,有台重機(仿賽重機型 不確定為紅黃牌)以極快的速度壓車走綠色路線,目前看監視器顯示我媽若未往前跑即會撞上,往前閃避時我媽跌倒臉部撞上前方藍色扶手下的牆面,造成顏面受傷以及左手橈骨骨折須開刀,因屬於未碰撞之事故,對方不確定有發現否直接騎走,只是影片也顯示我媽偏離斑馬線(走斜的原因可能是不想爬階梯想直接走上後面人行道後面有兩球體那邊做走路運動)

想請問的是 ~ 我目前已有報案,所以該申請車禍事故鑑定,還是另外的方式呢?
因為無法拷貝或側錄影片,網路上找到的都是違規穿越馬路未碰撞之行人案件,所以想麻煩熟悉程序或有相關經驗的人幫忙!
感謝各位!
有撞到嗎?沒撞到就沒責任,警察的初判表會這麼寫!
之前新聞有報導過,行人是否走在斑馬線上差別很大,
就算只差一、兩步的距離,若超出斑馬線範圍,行人的責任反而較大!
My Interior Knowledge is Extraordinaire
覺得有因果關係就對騎士提告啊,法官自會還雙方清白。
母親節當天我媽媽是走紅色路線,有台重機(仿賽重機型 不確定為紅黃牌)以極快的速度壓車走綠色路線,目前看監視器顯示我媽若未往前跑即會撞上,往前閃避時我媽跌倒臉部撞上前方藍色扶手下的牆面,造成顏面受傷以及左手橈骨骨折須開刀,因屬於未碰撞之事故,對方不確定有發現否直接騎走,只是影片也顯示我媽偏離斑馬線(走斜的原因可能是不想爬階梯想直接走上後面人行道後面有兩球體那邊做走路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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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走斑馬線差很多,但仍可告對方
警察如何說不是很重要
可直接到檢查署按鈕控告
依內政部網站警政問題常見問答

行人走斑馬線穿越馬路是否有絕對路權?
行人走斑馬線穿越馬路是否有絕對路權,依據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
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1、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原始來源內政部常見問答

所以行人在行穿線100公尺內範圍穿越道路有絕對路權
另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二項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四大母親在該路口穿越馬路遇機車轉彎發生跌倒事故
雖未發生實際碰撞
但確有因果關係
該駕駛人有過失傷害刑事責任與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以往法院判決對於行穿線附近發生行人事故案件
均判決駕駛人有罪與賠償
對於行人於行穿線100公尺外擅自穿越道路傷亡案件
有判決駕駛人無罪例子
本案若當事人沒有影像資料
只能請該管轄區警方調閱附近監視器影像
根據車號找出該駕駛人到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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