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我已經看了幾千篇判...(恕刪) 那就是我們的法規、判決有問題,還是我們台灣真的已經是一個法律至上的社會?如果誰能說他從小到大沒有違規過(不是被抓才算),那他就有資格說別人就是應該遵守法律。龜速車擋在前面你可以一直跟在他後面,像有些鄉鎮根本就是只有兩線道,然後你都不違規,一直跟在他後面,跟個兩小時?有可能嗎?當然就法論法,違規你也很難去講,但法律不外人情,不外事理,法律本就是植基於人情事理才定下來的,對不對跟法律判決可能會有不同,不需要苛責他人明明違反法律還找砲。
前陣子有收到一張機車道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900地點: 北市大度路機車道該名心理變態機車刻意慢騎乘於最左線道我習慣超車後騎回最右線, 國外開車養成的習慣, 讓更高速的可以快速通過大家真的要多注意這類心理變態人要鞭我的, 還望多看看自己騎機車是否每個超車變換車道都有打方向燈nilkkk wrote:他在釣魚,叭他一聲...(恕刪)
這樣一定會被罰嗎?我的認知按以下法條應該是可以超車的。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1.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鐵路平交道、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時,不得超車。2.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3.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4.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5.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1.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2.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3.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併行競駛。4.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5.在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行並注意安全
min5888 wrote:2.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3.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併行競駛。 分向限制線-->俗稱"雙黃線"行車分向線-->俗稱"黃虛線"樓主講的很清楚該處是雙黃線,也就是2的情形而不是你標紅字的3黃虛線的情形
aska911 wrote:辛苦你了,我舅舅住這條路上,他都開90的。三芝土公性的人很多,它就不要遇到急性子的拖下來打 90超20,應該咻一聲就超過去了既然急性子,90咻一聲就過去的東西,應該不會還特地拖下來打,不合情理不過開90自己小心點,你舅舅住那條路上,應該也知道那路旁邊很多墓園,不要一不小心就加入他們了真要加入,也請不要連累別人一起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