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x7110 wrote:各位前輩好小弟第一...(恕刪)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當然啦~法規是這樣規定,但還是要看交通裁決才能判定。
alex7110 wrote:各位前輩好小弟第一...(恕刪) 照法規原本肇責多少是一回事...但這個影片應該會讓你自己肇責變高不少....雖然對方的切法很讓人生氣...但明明已經能注意到他...不選擇避讓反而故意猛往前擠又往右切...對方要咬你故意擦撞也不是不可以...法官通常都很介意這種明明可以避讓但不避的行為...小心"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下次開車脾氣別那麼衝了...默默在他後面等他違規再檢舉就好...這種人很容易一直違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