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大家
家人車禍快兩年, 騎機車闖黃燈被汽車撞, 頭部開刀目前未完全康復,
雖然對方可能超越停止線或未注意東西方向行駛之車輛而有過失,
但我們自知理虧沒有提出過失傷害, 6個月刑事追訴期也過了,
對方也只有車禍當天到醫院看過, 之後就沒來探望,
想說應該就不了了之,
直到最近快滿2年收到產險公司說要代位求償 修理金額近30萬 (因為是200萬的近2年新車),
因為金額談不攏, 所以要上法院,
請問我們只能被動上法院後 根據過失相抵接受賠償金額嗎?
我方損傷的部分(修機車, 手術, 工作損失等等)可以當場提出相抵嗎?
還是我們必須另外提告 趁民事期限滿2年之前提出損害賠償?
謝謝
chi_1211 wrote:
不知道對方有沒有闖紅燈, 現在我們只能回頭找警方那邊有沒有留紀錄,
不過我們想應該有超越停止線, 不然路這麼大被撞也很奇怪
很久以前對方有找我們談和解要求我們賠償, 後來因為金額很大就沒下文了,
現在回頭看一下以前的時間, 就已經是超過刑事6個月後了,
只能說法律是僅保護懂法律的人
法律當然給懂法律的人玩的。
但是
連對自己的權益漠不關心,或根本不想付該負的責任。
尤其是對方有保險出面,早就車修好逍遙到天邊去了。
剩下就是保險跟你們玩,這很合理
最基本的當初車禍的初判表呢?
車禍事故圖,筆錄呢?
對方有沒有再去申請車鑑判定肇責?
對方有沒有提供行車紀錄器?
路邊監視器?
這些事都漠不關心。等人來逼才來求救
找出以上相關資料,再去談,看能不能利用肇責比例分攤,少賠點或互賠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