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有錢大爺(如2055YR&RBR5997 )開國道時...撒錢絕不手軟


dylan_fjshih wrote:
(1)YR大爺 盡...(恕刪)

國庫感謝他們的付出
在歐美車系發問才推薦安全車,其他版當然推薦"台裝"日系車,路上鋁罐車多,才會當成我的潰縮區。

dylan_fjshih wrote:
(1)YR大爺 盡...(恕刪)


國道不打方向燈從罰1200改為3000後,經過一年多,

現在很難檢舉到了,害我業績變很差,真慘。
dylan_fjshih wrote:
(1)YR大爺 盡情...(恕刪)


支持樓主

正義彰顯

感恩樓主

讚歎樓主
dylan_fjshih wrote:
(1)YR大爺 盡情...(恕刪)


我最近看到一個違規者,不打方向燈的違規者申訴,

居然用虎爛的,

說方向燈會一亮一滅,

檢舉者故意剪輯滅的照片檢舉他未打方向燈,

違規者堅持他一定有打方向燈,

結果去法院,

警方影片一放,馬上敗訴,

笑死人囉。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我最近看到一個違規者,不打方向燈的違規者申訴,
居然用虎爛的,
說方向燈會一亮一滅,
檢舉者故意剪輯滅的照片檢舉他未打方向燈,
違規者堅持他一定有打方向燈,
結果去法院,
警方影片一放,馬上敗訴,
笑死人囉。


違規者上法院時,常常所主張的理由(原告主張)都很瞎,很虎爛,很誇張,很好笑

編的理由,真的想像力說有多豐富就有多豐富

然後當然被法官打臉

我都把那個當笑話大全看

pafupafu wrote:
然後當然被法官打臉
我都把那個當笑話大全看


這種瞎瞎的虎爛判決書,一定要分享一下:

台中地方法院 106交120號判決:

【裁判字號】 106,交,120
【裁判日期】 1060818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120號
原   告 台灣七X軒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X鳳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X哲
訴訟代理人 黃X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6年3月31日中市裁字第68-ZCA732044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二、事實概要:原告所有號牌ALY-3738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
車輛)於106年1月24日17時4分許,行經國道1號北向163里
處,

因「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行為,

遭民眾於106年1月25日檢具事證檢舉
,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下稱
舉發機關)員警認定原告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條第1項第4款,遂逕行對車主即原告掣開第ZCA732044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告未於到案期限前檢具事
證及應歸責人相關資料,向被告告知應歸責人,被告即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4項規定,推定受逕行舉發人
即原告有過失,並續於106年3月31日以中市裁字第68-ZCA00
0000號裁決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第
33條第1項第4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按期限內到案之基準,裁處
原告第1階段罰鍰新臺幣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惟原
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告重新審查後,發現原
裁決書主文誤載記點處分,乃刪除記點部分記載並維持原罰
鍰新臺幣3,000元之處分。

三、原告主張略以:原告向國道公路警察局信箱申訴,

因變換車道使用方向燈,每秒內會有一閃亮一熄滅,舉發應附動態連續的影片給原告才能信服,若只選用方向燈熄滅時照片,證物不足,不足採信,應撤銷。


國道公路警察局答覆原告,仍
然重複再使用原舉發照片,因方向燈有每秒內會有一閃亮一
熄滅的特性,未依原告申訴,提供動態連續的影片新證物,
且提供原告車輛在道路上行進中影片,也不會洩漏什麼必保
密事之藉口,檢舉就必須檢附事證,不可鑽漏洞選用方向燈
熄滅時照片舉發,既然沒有提供原告車輛在道路上行進中實
際違規的影片證物,就不足舉發未使用方向燈等語;並聲明
: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略以:
(一)本件應適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4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7條之1、第85條第1項、第
4項、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90條第1項、第91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等規定。
(二)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06年3月9日國道警三交字第1063700270
號函復說明略以:「本大隊於106年1月25日受理民眾檢舉案
件後逐層交辦…經再次檢視動態錄影檔見,該車於單記違規
時、地由中線車道變換至內側車道時,確實未依規定使用方
向燈無訛。倘車輛行駛中若使用方向燈時,方向燈之燈亮情
形應會一閃一閃,然並未發現該車當時有使用方向燈情形,
故該車違規行為屬實,本大隊依法舉發並無不合」。
(三)...
(四)...
(五)被告檢視舉發機關檢附之民眾行車紀錄器光碟,確認畫面時
間106年1月24日17:04:27時檢舉民眾車輛行駛於國道1號
北向163公里處內側車道,當時號牌ALY-3738號小客車,行
駛於檢舉民眾車輛右前方之中間車道,17:04:39時至17:
04:44時系爭車輛變換至內側車道,全程未見系爭車輛顯示
方向燈等情。
(六)從上揭資料顯示,系爭車輛於上揭時地,由中線車道變換車
至內側車道未打方向燈之事證明確。原告台灣七寶軒有限公
司未於到案期限前檢具事證及應歸責人相關資料,向被告告
知應歸責人,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4項規
定,推定原告有過失,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第85條
第1項、第33條第1項第4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予以裁處並無違
誤。至於原告林宣宏並非本件裁決處分之相對人,則其就本
件交通裁決事件即無實施訴訟之權能,其對他人與被告間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自屬當事人不適格,且本件非
合於行政訴訟法第9條之公益訴訟,是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
訟,其起訴顯屬當事人不適格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一)...
(二)...
(三)本件爭議之關鍵厥為:原告所有系爭車輛駕駛人於上開時、
地是否有「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經查:
1.本院勘驗調查檢舉民眾提供之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並製
成勘驗筆錄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56頁),勘驗結果為:
畫面時間106年1月24日17:04:27時,檢舉民眾車輛行駛
於國道1號北向163公里處內側車道,當時原告所有系爭車
輛,行駛於檢舉民眾車輛右前方之中間車道。17:04:39
時至17:04:44時,系爭車輛由中間車道向左變換至內側
車道,全程未見系爭車輛開啟方向燈。
2.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17:04:39至17:04:44時,系爭
車輛由中間車道向左變換至內側車道,全程未見系爭車輛
開啟方向燈。從而,原告所有系爭車輛駕駛人於上開時、
地確有「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行為,洵堪認定。原
告未於到案期限前檢具事證及應歸責人相關資料,向被告
告知應歸責人,被告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3,000元,自
屬於法有據。原告主張既然沒有提供原告車輛在道路上行
進中實際違規的影片證物,就不足舉發未使用方向燈云云
,顯與事實不符,要無可採。
(
四)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
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X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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