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加重處罰與鞭刑的立法似乎不可能,酒駕取締也只算是治標,而無法治本。也徒增員警執法上的困擾與危險性。目前已有酒精檢測棒的儀器問世,辛苦的警察們也有在使用。以現在汽車科技而言,如ACC系統都能裝置成行車配備,甚至是進化到自動駕駛。這酒精檢測儀的功能結合行車啟動技術上應該不難克服唄。也應該加不了多少錢。最重要的是就算發明出來,咱顧慮自個兒XX為主的立法院,有可能立法通過為強制標配嗎?
為什麼我們可以靠自己堅持酒後不開車的人要為了那些管不好自己的嘴跟腦的人增加購車成本?我認為既然技術上可行可以把這個入法,有酒駕過的人,需強制自費加裝這個檢測儀類似酒駕被抓,除了現有處罰以外再增加要嘛吊銷駕照一定年限(甚至終身吊銷),或是選擇自費加裝檢測儀一定年限以上當然這會有一些漏洞,譬如名下有兩部以上的車,或是名下沒車開家人朋友的車之類的但我覺得還是有配套可以做,譬如借車給人,駕駛如果酒駕,車主也要付連帶責任這個是可行的,因為現行就有借車給無照者,車主要負連帶責任的作法
用立法緩不濟急,你沒看到光是一個後座要繫安全帶,就還得寬限一些後座沒有安全帶的舊型車可以不用繫,等到路上所有的汽車都有酒精檢測功能都不知道是幾十年後了。立法罰重一點比較快,明明國外一堆罰則可以參考,就連對岸罰得都比台灣重,罰太輕才是台灣酒駕猖獗的原因。
seatree wrote:用立法緩不濟急,你...(恕刪) 政府若是真有心取締酒駕,可兩者同時並行唄,此配件列為標準配備,並不影響立委口中的~人權~。也可使警察大人們,不用因駕駛者的~~~頭銜~~~而揮手繞過。有些事,有做,現在做,總比目前無作為來的好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