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末,本人騎綠牌機車到某市場路口,被一位突然由路邊跑出來的婆婆嚇到,後來也撞到她腰部,不過那位婆婆撞到部份還不嚴重,還能下來行走跟本人去警局做筆錄,但是本人臉上也留下一輩子的傷痕(自己就花了8000元以上整形醫藥費),因此當時已經事後和解了。不過這個月本人的父親一直吵著要本人的機車強制險卡,本人問一下母親,才知道被本人撞到的婆婆腰傷未好,要求本人強制險給付。這時本人很生氣的,在車禍前一個月就該說清楚,等到這麼久才跟本人要強制險給付,而且本人當時也因為這樣短暫失業兩個月,好不容易忘掉這件事,結果又想起不該想起的回億。
阿砲9453 wrote:警局和解書是民事賠...(恕刪) 過失傷人責任方面,也說不通,因為是對方沒看清楚路況就衝出來,本人也不是傻傻去撞人,這樣對本人有好處嗎?而且警局有資料證明本人不是過失傷人,所以這也無法成立,要是這也成立,那跟本人一樣不小心撞到人的騎士不是都要去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