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聲明本人沒汽車駕照
以下的觀念是聽來的
想問各位的國道駕駛觀念這樣對嗎?
第一個
不論車子類型
三個車道的速度大小都應該為
內線 > 中線 > 外線
因為聯結車只能行駛
中線 外線兩個車道
所以當時速不快的車子長時間行駛中線
會讓聯結車無法超車
造成他人困擾
所以慢速車都應該到外線車道行駛
盡量留出中線 內線給人超車
不要有只有內線是超車道的觀念
第二個
內線車道是最危險的
原因有
1. 當道路左彎的時候
前方內線或中線發生事故時
內線反應時間最短且車速又快
很容易造成追撞
2. 中間有分隔島的關係且離對向車最近
雖然發生機率不高
但對向一旦發生大型車禍
有車子飛過來
內線幾乎沒有時間與地方閃躲
相對的中線與外線左右都有地方閃
AKB濕吧 wrote:
還有你那朋友會害死.
自己去高公局查查
外線肇事比率是最高的
..(恕刪)
國道公路警察局 "交通事故統計分析"當中 找不到這樣的數字
碰撞時嗎? "碰撞"常是連續的動作, 變換車道不當而肇事, 會橫跨二個車道, 算在那一個車道?
碰撞後車輛會位移, 翻滾,旋轉 ? 如何確定是在 "那一條車道" 肇事?
是碰撞點在那一個車道嗎? 碰撞持續進行在那一個車道嗎?最後A1 在那一個車道上?
內側車道碰撞,造成碰撞中線? 中線其它車輛再撞擊到外車道? 是算在那一個車道"肇事"???
法規本來就有"行車靠右/外"的規定
請讀一下高管規則8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為中線車道(單向二車道) 及 內側車道(單向二車道))
依據路權!如果沒有外側車道前車可以超越 , 就不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中線車道(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單向二車道)) 之車道
非超越,不能進入中/內車道 , 要留在外側車道!
是法規規定"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法規根本沒說, 超過八十公里 就能進入 內/中車道!
法規白白紙黑字,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8-1-3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依母法處罰條例33條明文規定,高管規則就是『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
高管規則都是強制規定,沒有用路人自行選擇的餘地 , 是限制為"超車道" , 就不能反過來解釋為"定速行駛不超車"? 無路權就要離開!
依據路權,超車使用內側車道, 非超車喪失路權離開!
是法規規定"非超車喪失路權離開!"! 進入內/中車道只是"暫時", 並得"超越前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大型汽車在同向三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準備左轉彎外,不得在內側車道行駛。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行駛速度較慢, 就是比較車速! 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第九十八條, 有行車靠右的規則,左車道車速永遠大於右車道的車速! 車速較(比較)慢的車自然應該退出左車道去靠右 !
是法規規定"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依高管規則6及11, 是沒有安全車距了, 才換一個有安全車距的車道!
若原車道有安全車距, 以何種理由去變換車道? 沒有!
"非超越"或"非超車",是沒有另外一個車道的路權! 只能留在原車道上!
處罰條例33條 是罰則 , 罰則是在說要處罰的! 超車後未駛回原車道,留在超車道上,是錯的!
處罰條例 33-2 的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縱上, 是法規規定"駛回原車道"(中/外車道)!
我國法規的來源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Article 10 規定了車輛在那一個位置 position
moving back to the position(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儘量往路緣(路面邊線)方向靠
"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我國於民國46年9月5日 總統令公布批准...."本條例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自應配合"
我國所簽署的,總統令公布批准的國際公約 "儘量往路緣(路面邊線)方向靠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前行車減速靠邊, 是往儘量往路緣(路面邊線)方向靠, 儘量往(路面邊線)的車道!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超車後 ,已經駛回原車道 ,車的位置是在中線(3車道)/外側車道(2車道)上 !
通通是 法規規定 駛入"中線(3車道)/外側車道(2車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