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中線擦撞我的車輛,因為是小撞擊兩車都駛離撞擊點頗遠, 我迴轉前往查看對方車損,
對方有體型優勢,態度氣燄極為囂張,查看後只有我方車損,對方趁我回車上查看行車紀錄器,
準備報警時,該駕駛便趁隙自行駛離。
全案報警兩次,
第一次撥打110後依照指示到轄區派出所,提供行車紀錄器影像由警方紀錄,
當時員警連絡營業車牌登記的車主,電話中車主表示該營業自小客車已交由車行,
不是他本人開的車,處理員警告知會找偵查隊找人,做完紀錄後止給我一張交通事故當事人
登記聯單,就要我回去等後通知。
隔月仍毫無音訊,上網查詢得知可能是消極辦案的常態,
第二次於是改用網路報案,似乎相當於有報案三聯單,
果然警方電話連絡苦主我了,但警方建議的處理的方式,只有建議我自行對該車主提告民事
財損賠償,因為是A3類的事故案件,無人傷亡無法用刑事案件處理,這可以理解,
所以我提出質疑為何沒有對逃逸車輛開罰單、扣照等行政裁罰,冒用營業登記含糊帶過,
我重複了幾次,警方改口稱等承辦員警的報告, 又是 等.等..等..等...
車損賠償不是重點了, 一萬元以內已回原廠修復,
自己分析對登記車主提告民事, 法院再依車齡打折我看賠不到千元...
但警方消極處理的方式,與對方當日囂張蠻橫的態度是我無法接受的,
由警方口中得知為借車(牌)營業的情況,更覺得可疑是否為治安人口?
警方電話告知車主有連絡該駕駛,但對方不出面,這位駕駛始終隱匿,繼續橫行馬路!
請教網友有何高招可以由正當管道制裁這位小黃駕駛?
如何檢舉該車的營業登記與駕駛不符?
(非營業登記人駕駛該車的情境,是車主電話中告知警方,未必是真實情況,也許只是說謊.)
如何讓警方轉為積極辦案? 若冒用屬實,警方明知有人冒用營業登記證營業,卻不處裡!
謝謝
=== 補充我認處理流程有城鄉差距的地方 ===
10年前,地點在臺北市,一樣是A3肇逃,那年代還沒有行車紀錄器,只有我記下的車號,證據力非常薄弱..
當時登記聯單第一當事人寫上待查! A3案件,若對方不和解也是不告不理,但至少要找到肇事駕駛,
但臺北市警察很快找到人,一周後收到通知,約雙方來和解結案。

10年後,新北市,有行車紀錄器,肇事車車號,駕駛清楚面貌,
新北市警方兩個月找不到人,也沒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開罰單,扣照等行政裁罰。

單據上比較明顯的差異,臺北市的登記聯單有編號,新北市的沒給編號!
還好有網路報案方式,沒單號後續要關切案情,是要怎麼描述哪個案件?
=== 分隔線 ===
有網友質疑為何要警察叫對方賠?!
在這裡說明" 文章標題是免"罰"... 沒說到要叫警察當法官判定賠償責任,
事故登記聯單載明 "民事賠償警察機關不受理、不干涉"
警察有沒有盡到主管單位的責任與公權力,才是我比較在意的事,
計程車的營業登記證承辦單位是各地警察局,警方得知A營業執照借予B駕駛營業,
完全沒有要處置的意思,依照法規扣照或是開立罰單,
這點是我很悶的地方,行政裁罰是警方的權力與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