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笑憐 wrote:以上你說的這些正確觀念,統稱"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因為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事實,"過失"才能成立.. 你少了一個: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你說的大致沒錯 然後呢?
pco5 wrote:https://udn...(恕刪) 以前沒手機的年代,行人至少會看看左右,開車的跟走路的只要有一方注意到危險,憾事就不會發生了.現在人過馬路,根本只注意自己,過個馬路三五成群邊嘻鬧的那些人,邊過馬路邊看手機的那些人,希望你們可以互相尊重,在過馬路時注意該注意的路況,這樣就會減少很多爭議了,路權是給有互相尊重的用路人的,至少我是這樣認為.
你舉的老木例子根本就不是闖紅燈啊~XD差很多...上面很多80歲老人的例子也是...XD紅燈"之後"才出來的才是闖紅燈~綠燈時已經在路上並超過停止線或人行道了...才變燈成紅燈的...不是闖紅燈好嗎?這是前面有人事物本來就要注意啊~跟路權有啥關係? XD傲笑憐 wrote:林老木,騎著小綿羊...(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