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保險漏保第三責任險,所以沒有辦法請保險協助,故請教各位作為參考。
我家人是1號機車,,出支道要直行進入巷子,遭幹道汽車(2號)撞上,2號汽車撞完我家人之後,沒有煞車去追撞停在人行道上的三台機車(3、4、5號),因為我們在路權上應禮讓幹道車輛,所以在調解時,2號車保險要求我們負擔較多3、4、5號車七成,我覺得很納悶,雖然我們與2號車對撞,我們是肇事主因,但是可以延伸解釋到她去追撞那三台機車嗎?
後來對方3、4、5號調解後獲得全賠,我們佔六成,對方保險四成,想請教1號車與2號車的關係絕對是我們因路權關係肇責比較大,但是後面3、4、5號也是如此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