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看車禍案件。
有看到車禍提刑事訴訟
雙方都和解,有簽和解書。
對方拿了錢不撤告,
和解書在刑事法庭上是沒有用的。
如果先前和解以賠錢
刑事沒有撤告,
會刑事法庭上被拿一筆錢嗎?
對方不撤告刑事,
還要與對方談和解嗎?
更新
對方以提刑事
這期間雙方以和解
和解書上有寫
和解條件完成之後,雙方放棄刑民事權利
違約須賠償和解金XXX倍。
對方沒有撤銷刑事。
造成我方有上刑事法庭
就可以用和解書對對方求償嗎?
刑事訴訟上之告訴權,性質上屬於人民在公法上之權利,刑事訴訟法既未規定得予捨棄,告訴權人自不得予以捨棄,其縱有捨棄之意思表示,自屬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非字第16號判決參照)。
告訴權之捨棄,我國刑事訴訟法未有明文,然由上述實務見解觀之,似乎認為告訴人不得事先捨棄告訴權,因此,於告訴乃論罪之案件,具有告訴權人在未向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合法提出告訴前,雖與加害人私下和解並簽立和解書不得追訴民、刑事責任後,告訴權人即使有捨棄的意思表示,也屬無效。被害人仍然可以再行告訴,不受先前和解時已經拋棄告訴權的影響。所以,告訴權人在告訴期間內仍然可以向司法機關或檢察機關依法對加害人提出告訴。
恭喜領紅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