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從來沒有去校正時速表,限速100路段 內側車道的VIOS、YARIS常常都GPS不到90KM/H
等打完1968一路通報被攔查後再來網路發文說保持最高限速需要讓位嗎


weaber wrote:
大哥,你能不能只說...(恕刪)
Gullit168 wrote:
沒有警方認證,法律就是採無罪推定原則
你只能假定前車為以最高速限之車速行駛內側車道
所以進一步就是前車沒有堵塞超車道行車
你超完車回中線就好了,為什麼一定要住內線???
..(恕刪)
herblee wrote:
最前方為何以"但"字表示其為"但書"?
和"高管規則5之 原則"速限"(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完全一樣嗎? , 完全一樣還需要"但書"說這是例外速限嗎???
herblee wrote:
超車道當然有速限 , 但是您弄錯了, 超車道有兩種速限 !
只有在 高車流量(超過16車/km )下, 才是最高與最低速限
低車流量(低於16車/km )之下, 8-1-3 但書規定, 只有最高速限! 是沒有最低速限的!




herblee wrote:
若不是例外『速限』? 路邊就有 最低-最高速限 標誌 ,組成區間
低於"最高速限"為何要受罰? 是符合高管規則5!

herblee wrote:
(十)標點符號用法︰
有「但書」之條文,「但」字上之標點使用句號「。」。但「但書」前之「前段」
他在講標點符號, 不是將本文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