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瑞凡 在內側車道的龜車都以為自己開在最高速限
但是從來沒有去校正時速表,限速100路段 內側車道的VIOS、YARIS常常都GPS不到90KM/H
等打完1968一路通報被攔查後再來網路發文說保持最高限速需要讓位嗎

herblee wrote:
平面道路看到最高速...(恕刪)


大哥,你能不能只說出重點啊
老實講字那麼多,也只是看個大概而已
就不能簡潔有力嗎?
還有你搬出法條是ok的,但別解讀法條,請把法條當成白話文處理好嗎?
考駕照時可沒申論題,大多問題是適用於那條法規,而不是法規的解讀
weaber wrote:
大哥,你能不能只說...(恕刪)


若只是講重點,其實當時另一串就已經講完了
先不管某人寫的落烙長的條文
台灣目前舉發龜車就三大基本條件,缺一不可
1.路況沒塞車
2.在內側車道(超車道)才會被舉發
3.車速未達上限狀態下當路隊長


簡單說除了雪隧那種不可變換車道的環境
只有在內側道當路隊長的那一個才會被抓
而且第三點條件的舉證,也只有現場拿著測速儀器的警察才做得到
畢竟車速多少,只有警察手上拿的測速儀器才說的算

除非汽車跟大型車一樣有安裝一種很特殊的行車紀錄器
過去很多國道客運巴士被開嚴重超速,就是靠那玩意翻盤
p.s:沒開過大車,可以去看看大車蒟蒻的水管影片,他有介紹過這玩意

總結上述三條件,能搞到自己被開一張龜速罰單最沒資格靠腰
因為抓龜速的條件真的非常嚴苛


所以不想被開龜速罰單的條件也很簡單
1.看到後方有其他車輛就趕快讓出內側車道(超車道)
2.用更快的車速甩掉後車


最後再強調一點,勉勵不是有超跑??
過去他一直在七嘴八舌板開串靠妖為何超跑稅金繳最多卻不能超速行駛
結果他自己開超跑的,還會怕被人從後面咬住??
紅牌重機都不能上國道的狀況下,有多少汽車可以在國道咬住超跑的??
我看八成是勉勵在GOGORO板當狗酸被狂打臉,回來這裡刷存在感

Gullit168 wrote:
沒有警方認證,法律就是採無罪推定原則
你只能假定前車為以最高速限之車速行駛內側車道
所以進一步就是前車沒有堵塞超車道行車

你超完車回中線就好了,為什麼一定要住內線???
..(恕刪)


其實這倒未必!
因為也可以假定後車為以最高速限之車速行駛內側車道,當前後車相對距離縮短,相對的前車就是堵塞內線狀態!
也能說前後車都是以最高速限行駛!

因此利用假定來說是不合理的,因為沒有警方認證,那麼每一台內線行駛之車輛都是依最速限行駛,等同內線車輛等速前進!
但事實上呢?內線前後車距離可能是拉近或拉遠或等距,當假定對上事實時,這假定就不成立了!

相對的也因為沒有警方認證,有堵塞或超速事實卻沒有確實被明確化,每個駕駛都依需求做出利己駕駛行為,就是明顯的公權力不彰!

我的習慣超完車未必會立即回中線,但是一旦發現我在內線時後方車輛與我距離拉近時,我就會加速或是禮讓至中線!
當適時的將自己放在不同位置去觀察,就能明瞭正確合理的駕駛行為,因為任何駕駛都可能是前車或後車!
herblee wrote:
最前方為何以"但"字表示其為"但書"?
和"高管規則5之 原則"速限"(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完全一樣嗎? , 完全一樣還需要"但書"說這是例外速限嗎???


最高速限跟最低速限從來都沒改變過
除非遇到高管規則5的但書(這個才是例外速限)與高管規則6
所以高管8-1-3的但書本來就不是例外『速限』

法規及行政規則格式撰寫原則
(十)標點符號用法︰
有「但書」之條文,「但」字上之標點使用句號「。」。但「但書」前之「前段」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遇有濃霧、濃煙、
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
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第 8 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高管5的但書才是『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的例外 ==>速限規定
高管8-1-3的但書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例外 ==>車道使用規定



herblee wrote:
超車道當然有速限 , 但是您弄錯了, 超車道有兩種速限 !
只有在 高車流量(超過16車/km )下, 才是最高與最低速限

低車流量(低於16車/km )之下, 8-1-3 但書規定, 只有最高速限! 是沒有最低速限的!


法規都查給你看了,你自己好好想想『只有最高速限、沒有最低速限』錯在哪裡吧~~~
你自己把高速公路的速限解釋成平面道路的速限
又說別人『類推解釋 及 擴大解釋』

老樣子了,反正裝睡的人永遠叫不醒
billlions wrote:
其實這倒未必!
因為...(恕刪)


法律的事實需建立在明確證據之上
沒有『標準車速』之證據判定,就不存在『堵塞』之事實


這個問題只能希望警方強力執法
杜絕真正的『慢速車』

目前雪山隧道已經有違規超速與違規低速的自動取締系統
其實再架個攝影機,用一些影像辨識技術
可以輕易的找到違規慢速使用內側車道的車輛
就看警方要不要做而已
孩子讓吧!!別擋人家的路。
最高速限跟最低速限從來都沒改變過
除非遇到高管規則5的但書(這個才是例外速限)與高管規則6


這是適用於所有車道 !

所以高管8-1-3的但書本來就不是例外『速限』
若不是例外『速限』? 路邊就有 最低-最高速限 標誌 ,組成區間
低於"最高速限"為何要受罰? 這不是是符合高管規則5嗎?
這是內側車道在 有55m車距(LOS A, LOS B,LOS C)時的特別速限 !

只有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 行駛! 「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排除其他」:法律已明文規定「明示其一最高速限」者,自不得類推解釋, 跑出其他不相干,非為『最高速限』的東西?



因此, 在內側車道
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依高管規則8-1-3但書
高車流量(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回到原高管規則5之最低(不單獨設置)←→最高速限區間

(十)標點符號用法︰
有「但書」之條文,「但」字上之標點使用句號「。」。但「但書」前之「前段」
(後面漏字了) ,還有 ,如以分號「;」區分為二段以上文字,而「但書」僅在表明最後段之例外規定時,得在「但」字上使用「,」。例如「前項○○之申請,應檢具......;其屬役男者,並應檢具......,但......之役男,不在此限。」


全篇都在講標點符號, 用句號「。」?「;」? 「,」? 那一種? 完全沒提到將本文推翻

但..得 這種文句, 此類但書並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路權)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 ,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速限)
8-1-3 但書的前段是不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並未消失! 超車道有沒有速限?
當然有!
如果沒有8-1-3但書, 速限為多少? 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 標誌 ,組成區間
8-1-3但書,另為其他行為(速限)
附加補充規定, 內側車道在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最高速限!

依據 路權為相對,法規授予『超車者』優先使用內側車道,對中線車超車!。(法規區分車道,排除中/外車道)
相對的,沒有路權的非超車,有禮讓離開內側車道之義務!

當《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必須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之內,此一時空是在擁有"超車道路權"之後!
"高速限行駛"遵行的車速, 因車速多少才劃出路權前後方向↑↓行駛的長度, 110km 為55m+5m=60m ((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超車道路權為超車!相對的,沒有路權的非超車,有禮讓離開內側車道之義務!
最高速限! 白紙黑字 是 "該車道"的遵守義務, 不可能倒轉時空, 搶先變身成 車道之路權 !

herblee wrote:
若不是例外『速限』? 路邊就有 最低-最高速限 標誌 ,組成區間
低於"最高速限"為何要受罰? 是符合高管規則5!


慢速車行駛內側車道,警方的開罰標準為
道處條例第33條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對應高管規則第8條
不是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對應高管規則第5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高管規則第8條都是在敘明『車道使用規定』,無關速限

想當然爾,你又要說警方亂引用法條,未依法行政






herblee wrote:
(十)標點符號用法︰
有「但書」之條文,「但」字上之標點使用句號「。」但「但書」前之「前段」
他在講標點符號, 不是將本文推翻


又開始裝死
你不是說法規有前後文

然而, (十)標點符號用法︰是只有 "標點符號" , 其他文字都沒有了嗎 ?
他的前後方都沒有其他文字了嗎?
但「但書」前之「前段」 ==>這段文字又消失了嗎??

法規可以這樣隨便剪剪貼貼嗎??
herblee wrote:
因此, 在內側車道
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依高管規則8-1-3但書

請問H大神要如何每次一進到內線就是110???
全世界有哪個國家是這樣規定的???
大型車進內線要不要最高速限???

再請問H大神 你在日本為何和前面兩台車 無車可超卻都開在中線?
請問H大神 追越車線是PASSING LANE還是OVERTAKING LANE?
PASSING LANE和OVERTAKING LANE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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