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處條例第33條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對應高管規則第8條
這"裁罰基準表" 出錯 !沒有路權觀念, 時空倒置, 違反現行法規的錯誤非常之多.
已經說明過了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706270&p=12#71994273
(1)違規事件,寫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完全將"最高速限"標誌誤植為"最高速度"

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違規樣態:『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單獨條件成立即裁罰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事實是,根本沒有"最高速度"這種法規! (但書限縮解釋)
(2)違反母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 之有授權的項目, 超出授權範圍之外,擅改法規
決定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不是一般用路人的"速度/車速"能選擇的! 適用對象完全不同! 豈能張冠李戴? 把速限的決定權送給路隊長自行決定? 讓後行車跟它同步??一起遵守路隊長以自身的速度所創造的"速限"??
(3)權利和義務完全混淆不分
未依(超車道路權)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是違反路權 ← 無法規所授予之權利去使用內側車道
卻說成 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 ← 違反內側車道特別速限! 違反遵守速限的義務!
把違反路權(權利)說成違反速限(義務)?
權利和義務兩者完全混淆不分?
(4)漏列"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及"非超越利用中線車道" ,違反路權行為
違反者(非超車行駛超車道,"非超越利用中線車道")適用罰則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走錯車道的違規
(無超車行為應行駛其它車道, 不是行駛超車道(內側車道))
(5)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只能單向涵攝! (錯誤將"最高速限行駛"(法律效果)-倒推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鄭玉波 (前司法院大法官) 法學緒論 331頁 鄭玉波(2006),《法學緒論》,台北:三民書局。
區分原則法與例外法主要目的,在於原則上例外法必須嚴格解釋,而不得為類推解釋及擴張解釋;在適用時,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此種"最高速限行駛"(法律效果)-倒推 →不堵塞行車(條件)的錯誤, 也完全違反Q車流量 = V車速 × D(車距/密度)
以為道路空間為無限大 ?
錯以為每台車都可以不離開內側車道? 密度卻不會增加? 車距仍然源源不絕自動跑出來?

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再次擅改法規! 還將不能擴張類推解釋的錯誤(最高速限行駛-則 →不堵塞)?代入"處罰條例33-2當中? 錯上加錯!
(6)該法律事實發生之時空, 前後不分, 規則(該遵守的)和罰則(該處罰的)相反的事實不分!錯誤引用條文!
33-2原法條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1.這個要處罰的處罰條例33-2, 時空是超車後(車應該回到中線車道).;要遵守的..高管規則8-1-3但書,《時空》是正在超車(車在內側車道上)
2.要處罰的罰則和要遵守的規則在說相反的事實,前者在說那一個車道的路權,後者說明的是那一種速限,路權(權利)和速限(義務)如何會混淆在一起?, 權利和義務不同的二件法律事實,要處罰的和要遵守的混淆在一起??
違反事件當中寫有
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車應在中線車道),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車在內側車道),致堵塞超車道 ?
應該離開內側車道,位置在中線車道的車,才不會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就算車在內側車道最高速限行駛? 位置仍然是錯的!
法條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寫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 但是33-2根本沒有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這一句, "是錯誤引用該條文, 況且 33-2 發生的時空是"超車後",超車後,車應該在中線車道上!而高管規則8-1-3的時空是正在超車,車在內側車道上! 不同時空的法律事實如何隨意排列組合在一起?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對應高管規則第5條
適用所有車道的原則性速限規定!
8-1-3但書是 只適用於 "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 !
當然,這一點都不奇怪! 連白紙黑字的 『最高速限』,都能放棄法律授權? 扭曲成(用路人)"最高速度"了!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高管規則第8條都是在敘明『車道使用規定』,無關速限
原來 白紙黑字的 『最高速限』 不是速限 ?
原條文 "其車道之使用"出現在那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1)高速公路都有設置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無設置者,才是看下面的規定 !
(2)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下面的 8-1-3是無設置者, 錯誤又是將文句倒過來? 拿"無設置者之規定"去聯結上方的"其車道之使用", 忘記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2)為何要寫但(但書)??? 但..得 這種文句, 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路權)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 ,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速限)。
當然,這一點都不奇怪! 只要毫無路權概念就能辦到了! 恐龍法官都能做出 『路權相當』的判決了!
想當然爾,你又要說警方亂引用法條,未依法行政
又開始裝死
上述完全依據法規條文及法律原則 !
你不是說法規有前後文
然而, (十)標點符號用法︰是只有 "標點符號" , 其他文字都沒有了嗎 ?
他的前後方都沒有其他文字了嗎?
但「但書」前之「前段」 ==>這段文字又消失了嗎??
法規可以這樣隨便剪剪貼貼嗎??
前後文漏列的都幫忙補上前後文了
全篇都在講標點符號, 用句號「。」?「;」? 「,」? 那一種? 完全沒提到將本文推翻
最高速限! 白紙黑字 是 "該車道"的遵守義務, 不可能倒轉時空, 搶先變身成 車道之路權 !
herblee wrote:
這"裁罰基準表" 出錯 !沒有路權觀念, 時空倒置, 違反現行法規的錯誤非常之多.
哈哈,你看看你
每次都推給警方未依法行政
先自創不存在的1+1=3數學式
別人反駁說1+1=2,你說這是錯誤的算式
別人說學校老師教的1+1=2,你說學校教錯了
別人拿課本給你看算式1+1=2,你說課本寫錯了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
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本條法規開宗明義就是說這是『車道之使用』規定
你硬要去扯是『速限』規定
先自創不存在的『速限』規定
我說這是『車道使用』規定,你說這是錯誤的解釋法規
我說警方都是用『未依規定使用車道』裁罰,你說這是警方未依法行政
我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給你看,你說這個表是錯誤的
接下來還有我還有法官跟判決書的佐證資料
看來也不用引用了,反正在你眼中都是錯誤的
劉奕兒612 wrote:
我問的是立法目的精...(恕刪)
我問的是立法目的精神涵意原因(想必你也完全不瞭解超車法規)
ANS:立法目的精神涵意原因?你慢慢跟立院或是警察機關問吧,看你們會不會跟你說明,交通法規遵守就對了,辯立法目的精神涵意原因,你上法院去跟法官辯吧!法官是不是要找立法的人來作証立法目的精神涵意原因?
超車也不是你定義的那樣
ANS:的確不是我定義的。是交通規則,法院判例定的。但的話是我說的那樣。
高速公路右側超車也沒違規...
ANS:等你收到罰單就會知道有沒有違規了,沒收到不代表沒違規。
你這叫亂套法規 張冠李戴
ANS:我沒亂套,自已網路上找都有。
不多說 自己看: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3356
ANS:的確看了,法規上的確有: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七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c13wcl wrote:
我問的是立法目的精...(恕刪)
交通部都打你臉了 你還在腦補啥?
看不懂中文?還是吃到H神口水?
真正的右側超車違規 你說那不叫右側超車沒違規
右側超車沒違規的路段 你說那就是右側超車違規...
我是沒收過高速公路右側超車違規的罰單
你說高速公路右側超車是違規的
想必你還是別人有被罰過
罰單貼上來給大家看好嗎?
還有
法條哪邊有定義啥叫超車?
貼來看看好嗎?
c13wcl wrote:
ANS:的確看了,法規上的確有: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七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法條貼那麼多 超車只有【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需要遵守?
其他都自動忽略不用遵守?不是講的很義正言辭嗎?
紅字:
高速公路三義陡坡路段不能超車?
高速公路施工路段不能超車?
高速公路前車兩台以上不能超車?
高速公路超車前還要按喇叭或閃大燈通知前車?
高速公路被超車前還要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你來搞笑的嗎?用你的腦筋想想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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