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附近最近新畫了幾十個機車停車格,很多阿桑阿伯就把它們的破爛買菜腳踏車停進去,很佔位置。有時格子不夠我就會把腳踏車拉出來放路邊,有次被個阿桑看到,對著我不停碎念,請問要如何檢舉這些腳踏車,都沒車牌也不知道誰的。還有擅自把他們的車拖出來會有犯法嗎?
每天記錄 一張大概一兩個月後就可以舉發廢棄物環保局就會來貼單,公告不遷走 就是清運如果可以順便請里長或者提報公路總局將該區機車格變成收費格這樣上面就只能停機車了,不管是報廢機車廣告、破爛腳踏車只要佔用一陣子收費員自動會拍照舉發清走
golihi wrote:腳踏車可以停機車格的...(恕刪) 腳踏車可以停機車格,如果是像台北市機車停車格都是要收費的,停放腳踏車是要找誰收???實際上我看到的是...大家都是理所當然的移走腳踏車到旁邊,沒人會覺得有甚麼的。畢竟機車不停在格內是會被拖吊,腳踏車並不會,除非像前年發生Ubike之亂某市長震怒才叫清潔隊去清理,可不是叫有執法能力的交警喔。所以腳踏車可以停機車格是哪一條交通法規規定的??還是因為沒規定你就認定是可以。
如果不知道機車格可以停腳踏車的話?可以自己查查就好不用這麼激動??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並未有電動代步車一詞,僅規範自行車包括: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1 條之規定,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得比照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意即自行車(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可停放機車停車格內。
golihi wrote:是的腳踏車可以停機車...(恕刪) 給你靈昏還強制罪咧刑法第304條規定,透過強暴、脅迫,使別人做無義務之事,或妨礙他人行使權利,構成強制罪。強制罪成立要符合兩個要件:有強暴或脅迫手段,影響他人意志他人因此被迫做或不做某件事
你覺得是破爛的腳踏車也可能是阿伯的寶貝代步工具,停車格本就可停腳踏車,擅自移車,萬一弄壞了,也是要賠償的。現在馬路監視器很多,機車又有登記車牌,要追縱並不難喔!kill9605 wrote:我家附近最近新畫了幾...(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