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ueSky5230 wrote:
時速109公里不會被開單啊!
109不開單,您要怎麼開110?
BlueSky5230 wrote:
你一定沒專心看全文。國道警察取締重點在於慢速車占用。並不在於單純佔用這件事。如果要一直鬼打牆在佔用這件事,中線車道也是大型車臨時的超車道,那中線車道的車是不是也要禮讓呢?
您真知道「快車道」跟「超車道」的定義嗎?
使用超車道的權利是來自於有車可超且有能力超車
保證權利實現的義務是有安全距離需駛回原車道
使用快車道的權利就是「快」
義務是後面有車追上來時需離開避讓
您所說的「最高速限」道
有何義務來保證權利得以實現呢?
您都自己放棄開110的權利了

BlueSky5230 wrote:
不要把所有情境都混在一塊談佔用這件事,實務上就是有很多法律無法全面顧全到的細節才會需要有很多但書存在,那些但書都不應該視為不重要。
不然每個人都去申請領一萬元紓困就好了啊,幹嘛要審查一堆細節符不符合資格。
是誰連使用「資格」的定義都搞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