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吵那個超沒營養的內側超車道被佔用的問題了! 想要一勞永逸解決國道日益惡化的車速變慢問題嗎?

BlueSky5230 wrote:
時速109公里不會被開單啊!

109不開單,您要怎麼開110?

BlueSky5230 wrote:
你一定沒專心看全文。國道警察取締重點在於慢速車占用。並不在於單純佔用這件事。如果要一直鬼打牆在佔用這件事,中線車道也是大型車臨時的超車道,那中線車道的車是不是也要禮讓呢?

您真知道「快車道」跟「超車道」的定義嗎?

使用超車道的權利是來自於有車可超且有能力超車
保證權利實現的義務是有安全距離需駛回原車道

使用快車道的權利就是「快」
義務是後面有車追上來時需離開避讓

您所說的「最高速限」道
有何義務來保證權利得以實現呢?

您都自己放棄開110的權利了


BlueSky5230 wrote:
不要把所有情境都混在一塊談佔用這件事,實務上就是有很多法律無法全面顧全到的細節才會需要有很多但書存在,那些但書都不應該視為不重要。

不然每個人都去申請領一萬元紓困就好了啊,幹嘛要審查一堆細節符不符合資格。

是誰連使用「資格」的定義都搞不清楚?
8924132 wrote:

您說的這是「快車道...(恕刪)


小心有人會要93公里超92公里,
據說93超92花費距離是7公里。
他說93超92也是超車,
不違規。
BlueSky5230 wrote:


時速109公里不...(恕刪)


高公局勸導:
盡量勿長期佔用超車道。
BlueSky5230 wrote: 中線車道也是大型車臨時的超車道,那中線車道的車是不是也要禮讓呢? (恕刪)


大車超車完都會回外線。
沒有佔用中線的問題。
看海成花 wrote:
小心有人會要93公里超92公里,
據說93超92花費距離是7公里。
他說93超92也是超車,
不違規。

93超92看起來是「併駛」
而非「超車」

您沒看到他後來要改說超80的
BlueSky5230 wrote:
依據交通部高公局公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不同車種及車速車輛應分道行駛原則,除大型車及行駛速率低於時速80公里慢速小型車,超車外應行駛外側車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中間(中線、中內及中外)車道則提供時速80公里以上之車輛行駛,已有車道分車速之概念。

官方這個說法完全是錯的, 違反現行諸多法規
有足夠的理由說它是錯的
您認為對? 希望能提出您的理由


中間(中線、中內及中外)車道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六、中線車道︰指同向三車道或五車道中之中間車道。
七、中外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外側車道之車道。
八、中內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內側車道之車道。


這又是選擇性的挑選自己喜歡的法條出來 "斷章取義"
中間(中線、中內及中外)車道則提供時速80公里以上之車輛行駛,已有車道分車速之概念。》
根本沒有這種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高管規則8-1-1: 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條件),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根本沒有倒過來, 反過來說 《供時速80公里以上之車輛行駛

車速分布由60-110km的所有小車,其中80以下被高管規則8-1-1搬到 外側車道 了 ←搬位置
中線車道是不會有 80以下 的小車(已經都搬走了)←是位置, 那一個車道的問題, 不是車速的問題

而且, 法規根本沒說 80km以上 走那一個車道
對於中線車道之路權 , 法規說的是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依據 中線車道路權
高管規則8-1-1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要換車道 超越
要利用內/中車道 ? 依照規則,必須是 有一台外線前車待超, 因超越外線前車才進入內/中車道, 不符條件是不能進來的 !
如果並非超越前車, 無中線車道之路權 , 110km行駛的小車同樣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並沒有 80km就衝進中線車道 這種法規 , 也就是"依法無據"
這個錯誤是未依據法規

"車道分車速" 是要依據 "超越 " / 超車 這種相對車速比 右邊的車道快 , 暫時利用後回到原車道 , 超車有安全車距駛回原車道 , 才能真正有 內快外慢, 內車道車速>中線車道車速>外車道車速 , 依 "車道分車速"
不是以自行認定快樂錶的"最高速限" ? 又不肯離開 內側車道 ? 就以為這是 "車道分車速" ?
這只會造成併駛及 硬是 "壓縮車距"開快車, 終於導致 連環追撞

BlueSky5230 wrote:
高公局指出,內側車道提供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規定,主要因應交通需求,考量早期國道1號高速公路車流量低,新竹以南路段多為2車道,隨著交通量成長,許多路段容量多已不足,無法負荷持續成長之流量,故國1陸續拓寬為3車道,目前國道主線車道數多為3車道,若將內側車道限定為超車專用道,則僅有中、外2線車道,於尖峰時段將又面臨無法滿足交通需求之狀況,特別是都會區重現性壅塞路段。

法規不只一處 , 白紙黑字寫下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意義 是"路權歸屬"於 超車 , 超車道是公用, 輪替使用 , 是 "超車"擁有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錯誤說成"專用道"? 這是 毫無路權概念的說法 , 全世界都不可能有超車專用道
因為超車會變化 , 會比中線快, 也可能比中線慢/併駛/ 中線無車可超
要有可以 對照/對比 的中線車 , 這不是一台在內側車道的車 "加速" ?, 就能單方面達成"超車"
不可能如公車/機車/高承載車輛 恆定不變 , 會變化的"超車"要如何專用 ?
放任 法規 白紙黑字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 不執法
反而 冒出 法規沒有的 "超車專用道"?
"超車專用道"既然不存在? 又如何能由"不存在"虛擬的東西? 推論出任何"已存在的法規"?
"超車專用道"完全是一種稻草人(straw man)論證或稻草人謬誤、攻擊不存在的稻草人、刺稻草人、打稻草人?
這是一種邏輯誤謬
先曲解法規之"超車道"變身為"法規沒有的"超車專用道"(替身稻草人),針對曲解後的"超車專用道"(替身稻草人)攻擊? 說這個(替身稻草人)不行 ? 卻完全沒攻擊到 "超車道" 本身 。
這是 邏輯 完全錯亂
拿一個法規沒有的"專用", 硬加在超車道上面,自行創造出一個"稻草人"(超車專用道)? 再攻擊/鞭打一個不存在的稻草人(超車專用道) ? 再用一個不存在的(超車專用道)去倒推反面的結果(僅有中、外2線車道?) 這稻草人謬誤(straw man fallacy),完全不知所云 ?

內側車道限定為超車專用道則僅有中、外2線車道? 完全錯誤!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使用率不會低, 反而更高, 更有效率 !
下面是來自荷蘭A9 的統計, 荷蘭法規同樣是規定超車完就立即離開
荷蘭的法規,就是超車完就要離開
一開始, 所有的車都行駛於右側車道(無超車必要, 為行車道)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
在每公里10台車之內 , 由原本全數行駛於右車道, 開始往左車道增加(就是要超車)
法規的規定, 左側車道使用完, 就會回到右車道
當車輛密度,每公里車數大約15輛時, 左右車道的利用率達到 50% 對 50%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到20車/km或更高,就穩定保持在 左60% 對 右40%的比例

左(超)車道的車速快,所以容納的車數,可以高於右(行)車道達1.5倍
"超車道"輪替使用 , 能容納的車更多, 更有效率!

BlueSky5230 wrote:
其中以國1高架北上五股轉接道至環北路段為例,尖峰小時車流量達7,000pcu (小客車當量)以上,已超過該路段3車道容量約6,600pcu(每車道2,200pcu)屬於重現性壅塞路段,目前透過尖峰時段開放路肩以增加容量約900pcu以改善壅塞情形。若內側車道限定為超車專用道,3車道容量恐減少1,100pcu (假設內側車道容量減半),即使開放路肩也無法彌補容量,預期壅塞情形將更為嚴重,且利用內車道超車之車輛,超車後無法駛回原車道,故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提供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若內側車道限定為超車專用道,3車道容量恐減少1,100pcu (假設內側車道容量減半) ? 為了 虛假的最高速限行駛 ? 到底要創造多少 不存在的"稻草人 "???

台灣的車流量比起德國 , 一點都不大
台灣車流量最大的路段(高公局2015統計資料)
國1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42,356(周六) 130,678(周日) 140,438(周2-4)
國1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39,004(周六) 129,788(周日) 134,965(周2-4)

常塞車的路段, 都沒有超過 10萬輛 /每日
國3北向路段 大溪-龍潭 78,856(周六) 86,179(周日) 66,287(周2-4)
國1北向路段 竹北-新竹(公道五路)84,223(周六)87,709(周日) 84,451(周2-4)

德國最繁忙的高速公路是A100,在柏林,其次是A3科隆的外環區和 A7漢堡西北部,另外司圖根,慕尼黑,法蘭克福周邊車流量, 全部都超過台灣國道1號 五股路段 。
日均流量(ADT)2010(資料來源:Hochspringen Manuelle Straßenverkehrszählung 2010 des BVM )
共有20個高速公路路段,每日車流記錄超過100,000(10萬)輛/每天
A100 Dreieck Funkturm – Kurfürstendamm (Berlin) 186 100
A 3 Köln-Dellbrück – Kreuz Köln-Ost (Nordrhein-Westfalen) 157.100
A 7 Dreieck Hamburg-Nordwest – Hamburg-Stellingen (Hamburg) 151.800
A 8 Dreieck Leonberg – Kreuz Stuttgart (Baden-Württemberg) 147.600
A 9 Kreuz München-Nord – Garching-Süd (Bayern) 146.200
A 5 Frankfurt-Niederrad – Frankfurter Kreuz (Hessen) 145.900
(太多了,以下省略)
德國就是超車完,喪失路權, 回到原車道
"塞車"這不是車多的問題,是都擠在一起, 前方沒有行車車距了, 所以才塞車, 不能倒果為因
這就是德國流量最高, 每日車流量 191,400輛車 的 柏林 A100 autobahn ,機動速限只有 80km , 超車道滿滿的車, 怎麼會無車 ????

A100 柏林 Kurfürstendamm 交流道 , 機動速限 調整到只有 60km


BlueSky5230 wrote:
國道公路警察局已將慢速車佔用內側車道列為重點取締項目,病為加強宣導用路人正確使用車道觀念,於國1及國3雙向適當位置設置多處「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牌面,相關規定均已請公路總局納入考照題庫。為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高公局呼籲,非最高速限行駛之車輛勿佔用內側車道,以兼顧提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原文網址: 「真男人」國道內側110km被超車!萬人怒嗆:路隊長 警6案例解答了 | ETtoday生活 | 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918/1261745.htm#ixzz6N3k6va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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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種就去打臉高公局的說法,不要一直亂解讀。慢速車佔用才是重點。

說很多年了
對於行政機關的錯誤函釋, 已經 依照每一點都有詳細說明其違反那一項法條, 違反那些法律事實, 違反那些法律原則 都說明了 , 對於違反車流理論 , 天馬行空創造出來的 "稻草人謬誤(straw man fallacy)" 也都說明過了

原來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速限是最高時速!? 51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682645&p=6&p=6#47770303

我常開高速公路,對於那些車速慢,又佔用內側車道的龜速車,實在令人生氣,罰的好。350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97&t=4598787&p=35&p=35#59086915

依據時速表以最高速限加10km開內側車道真的很爽 91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524548&p=10&p=10#69584998://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524548&p=10&p=10#69584998

別再井底之蛙了,內線車道吵不休!看看時速表誤差有多大、法規有多寬鬆143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125280&p=15&p=15#64148945
檢舉慢速車行駛內線車道的回覆 51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5160141&p=6&p=6#64486220
檢舉慢速車行駛內線車道的回覆 59樓

高速公路最高限速100開11X被開罰,車主喊冤「內側不是超車道嗎?」
320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035827&p=32&p=32#76765081

下面這個說法是違反法律的 ← 違反高管規則 6, 也違反高管規則 8 , 再違反"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10條, 並違反安全規則101條

我國於94年修法, 增加"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之路權規定 , 但從不執法! 還是依照舊法?
佔用超車道的錯誤違法行為, 被執法單位的錯誤解釋 所容許 ???, #即合乎規定 ????? 未依法行政 !

高速公路最高限速100開11X被開罰,車主喊冤「內側不是超車道嗎?」300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035827&p=30&p=30#76750986

內線速限有模糊爭議嗎132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476240&p=14&p=14#68781082
Gullit168 wrote:
的確,最後一句話我打(恕刪)


不錯! 有自知之明,知道知難而退,給你肯定。

NAX-鴻 wrote:

所以你認為超速跟未到時速的嚴重程度一樣?



都是違規一律取締很難?
 
高速公路維護才是正解,人家德國不限速的代價是花了多少錢去維護防範,還有考駕照之嚴格更不用說。
這才是從根本解決
其實發現占用內車道大概百分之十,但有百分之三十的駕駛,常在內車道隊前方使用內車道因未達安全距離未轉入中間車道時,直接轉出超車,造成原內車道車輛無法在安全距離及正常速限下轉入使用中央車道,那這樣比例的駕駛是否是更可惡的駕駛, 害別人不得不繼續佔用內車道行駛而無法駛入中間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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