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日本人的駕駛水準,逼車行為應該相當少見,都會用修法來嚴懲危險駕駛行為了

「日本國會今天完成修法後,未來只要是符合要件的逼車行為,就可適用「危險駕駛」;如果惡質逼車造成死亡事故,最高可處20年有期徒刑。」

逼車釀2死引關注 日本修法列危險駕駛並嚴懲
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78875&ctNode=12879&mp=1



台灣?最注重違規駕駛的人權了


常見問答(FAQ)

汽車駕駛人惡意逼車的危險駕駛行為,有無處罰規定?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來源:
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78875&ctNode=12879&mp=1
本島的刑法是從舊從輕,再重的罪刑都會先輕判,
原本要關十年的會變成五年直接砍半。

鬼島的法律並不一定保障有錢人,有錢只是讓你有較多的選擇,
逼車是要被罰的,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台灣不是沒有法,而是不執行,郷愿,軟弱,徒法不行。才有這麼多自私違規還大小聲。當人民沒有自律自省的能力,只能用規矩法律,空有法律只想討好,人民自求多福吧。
直接電擊放倒了,還跟牠們癈話⋯
popomo wrote:
以日本人的駕駛水準,(恕刪)


拜托!台灣是講人權的地方欸,尤其是加害者的人權更是備受保護
popomo wrote:
以日本人的駕駛水準,(恕刪)


看日本在修法前的案例,逼車搞死人都被判到18年了...


這個修法是宣示作用的吧?!
popomo wrote:



台灣真的是最重視人權的

首推違規者的人權

次推活下來那位的人權(受害死亡的那位人權最低)
就要學整套呀, 不要只學半套
先處理阻塞車道問題, 再解決逼車問題..
台灣道路上因為其它原因造成的死傷,除逼車之外引起的更多,所以…修法嚴懲逼車還排在很後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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