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achc wrote:
大家都賓士車主長賓士車主短的
我記得 七個字新車牌 中 R 開頭的是租賃車
用租的就有了!
樓主都已經被大家打爆了, 就不跟砲了.
不過看 93F 這篇就想回一下.
我想 roachc 大大要表達的是: R 字頭都租貸車, 所以這沒錢人是租 Benz 來爽一下而已啦
但我想補充的是:
租賃車有很多種, 長租/短租/企業租賃/租購 等等都會是 R 頭.
符合 "就沒錢人來租車爽一下而已" 的只有短租比較像喔.
企業高級主管的公司配車, 也是 R 頭
自己開公司的老闆, 用公司名義租賃車來節稅, 也是 R 頭
外國有錢閒人來台灣玩一個月, 長租個代步車, 也是 R 頭
想每年都換新車開不想負擔保養折舊, 也就是新流行的租購模式, 也是 R 頭
家裡開租車公司有車 500 輛的小開, 也是 R 頭
所以用 R 頭來識人, 很容易有眼不識泰山...
閒閒來幫你解決一下疑惑, 人家是長租喔:

迷途鴉 wrote:
哪裡說了:轉彎要全程打方向燈
專 業 度 不 足
轉彎全程使用方向燈是規範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
第 109 條
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
一、夜間應開亮頭燈。
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
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
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
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涵洞或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
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
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
一、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
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三、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再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是108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850124421 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8087296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6、24、39、39-1、65、77、79、88、93、103、109、115、119、122、126、138 條條文;並定自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施行),所以樓主檢舉案件警察局回覆的108年5月10日那個會議結論「原則僅以車輛是否有使用方向燈作為舉發之依據」已然失效,轉彎或變換車道使用方向燈應以108年10月1日修正後之交通規則109條條文規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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