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神你好
想請問
車禍事故是這樣
A為機車 B為汽車
在特種閃光號誌十字路口
A為直行 閃紅 減速未停
B為直行 閃黃 也是減速未停

撞擊點是A車右後方B車右前方
B車速超速A沒有

B肇事逃逸(沒受傷沒驗傷)
A提告過失傷害(有驗傷單)

第一問
肇事主因
大部分還是A吧?

第二問
因為B肇事逃逸
那B如果提出車損賠償
A會不會提出不能確定B的車損是車禍發生所以不賠?(雖然有監視器但看不清)

第三問
因A受傷(無提供醫院休養證明但有公司打卡證明)
提出2個禮拜不能工作
要求賠償兩個禮拜薪資合理嗎?

第四問
A這樣反而要求修車費跟精神賠償合理嗎?
文章關鍵字
我個人見解
第一問
肇事主因是A負7成、B負3成
閃紅燈是停再開,閃黃燈是減速再開
第二問
B肇事逃逸又造成人員受傷
這方面警察會法辦
B可以提出車損賠償
A要不要賠就看雙方調解
第三問
A可要求賠償兩個禮拜薪資合理
但沒醫院證明這有困難
就看A和B調解如何
第四問
按車鑑會判決來互相賠償
A修車1萬元但負7成責任
A可向B要求3千元賠償
B修車3萬元但負3成責任
B可向A要求2萬1就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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