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官不是國際認證沒腦袋的嗎??所以非常害怕陪審團制度, 因為很多看不到的都會浮上檯面曉得 wrote:未何沒有被告肇事逃逸?還是這不算是交通事故?真是奇怪的判法。我想應該是警方主動用傷害罪來辦,機車騎士可能也不知道可以提告肇事逃逸。告肇事逃逸讓這種無恥四輪駕駛吊銷駕照,比較有意義。
潛出水面 wrote:故意開車把人撞倒在地可以易科5萬元?那有錢人不就想撞誰就撞誰了 應該說騎車的黃姓騎士不懂法律~其實應該讓牠肇逃不要阻擋的~由判決結果看來就是"傷害罪",而且看來是輕傷,理論上都不會判太重(半年內可易科罰金)而且傷害罪是告訴乃論~所以應該是黃男堅持告下去才會這樣~(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如果黃男懂法律,就放牠逃走~那就構成肇逃~肇逃的罪....嘿嘿!!可不是3年以下囉!!1年以上通常都是要關的!!肇事逃逸刑責:第 185-4 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