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停車遭拖吊 女車主不滿竟辱打員警

僅供瞻仰~
僅供瞻仰~
僅供瞻仰~
僅供瞻仰~

每次看到這種新聞,總會讓我想到這位女士
只有無言

警察把小事變大事
而且"先出手推人激怒對方"
這事後要追究也是有瑕疵
影片25秒前,口頭警告都還能解決
-------------
結果警察第一個問題"還沒說要逮捕就動手推人"
這不屬於公權力的動作
結果對方被推了好幾下後直接不爽大爆走,才有罵人和反推
警察第二個問題是
"激怒對方後又沒有安撫,反倒是直接搬出公權力要押人"
是警察先推人的,但他好像沒有意識到自己在幹嘛

大媽暴怒問"你推什麼~你推什麼?"
警察又突然變成執法者了?
這時才說要押人?
------------
警察不能被激怒,也不能和對方用私人語言吵架
這都是警察本身的專業

美國警察很兇,但在沒有說要逮捕你之前
絕對不會碰你
而且能用口頭警告解決的事,也會再三警告
過程大多是一直重複講
你犯了什麼法~你犯了什麼法~你犯了什麼法~
再亂你會被逮捕~再亂你會被逮捕~再亂你會被逮捕~

這個階段絕對不能主動激怒對方,要盡可能讓事情在此結束
因此美國警察在這個階段都會花很多耐心和時間口頭警告

因為沒人想進入動手的階段
------------
這個警察真的太菜
不然就是我們的警察訓練SOP有待加強
影片25秒前能口頭警告的部分被警察自己破壞掉了
弄到自己下不了台,還搬公權力出來押人
都忘了是自己先推人的.....如果推人的這個動作有問題
那婦人的反推和回嗆都有因果關係,後續強押的合理性可能也會受到質疑
-----------
跳過口頭警告的部分直接動手就是這次唯一的瑕疵
25秒為分界點
s00701 wrote:
警察把小事變大事而且(恕刪)
警察用手擋住婦人可以解釋成為了人身安全 拖車已經移動 婦人硬要靠近上車 對吧?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取締違規停車拖吊作業程序
發布日期:108-05-09
發布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一、依違規事實填製舉發單:違規車輛經執勤員警完成照相採證及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程序後,執行拖吊作業。

二、於原停車地面留存註記、攝(錄)影存證:執行拖吊違規停車車輛時,應就違規事實、地面留字與車輛損壞情形照相(或攝影)存證,並應在原停車之地面,以臘筆書寫被拖吊車輛之車號、拖吊保管場名稱及保管場電話號碼,字體應工整清晰可辨。

三、貼妥車門封條:拖吊前,應檢視該車輛門窗是否關好鎖妥,對違規車輛車門及後行李箱黏貼載明日期及執勤員警職章之封條,以防車輛拖離現場後再被他人擅自開啟車門,竊取物品。

四、指揮拖吊作業人員使用輔助輪:執行拖吊時應使用輔助輪,但因地形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使用輔助輪者,不在此限。

五、執行拖吊工作時,應協助指揮疏導車輛行進,維護作業安全。

六、執行時填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場填製違規事實、車號、車種、時間、地點、舉發法條)三聯單,1聯留存,其餘2聯交由拖吊車司機隨同被拖吊車輛攜回保管場建檔。

七、汽、機車放車原則:

(一)拖吊汽車時,如違規汽車未上架或輔助輪未架設完成,且未拖離原來位置,駕駛人到達現場,執勤員警應即指揮停止拖吊,並請其提供身分證明文件(資料)及車輛鑰匙或啟動裝置,查核無誤後,依法當場舉發,責令駛離。

(二)機車未移置於拖吊車上或其升降平台上,駕駛人到達現場,執勤員警應即指揮停止拖吊,並請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資料)及車輛鑰匙,查核無誤後,依法當場舉發,責令駛離。
突然想到一個大絕招,如果車輛不想被拖吊,或許得把車牌釘在電線桿,拖吊車才吊不走電線桿~哈哈!





信耶穌得越南新娘,那把車牌釘在電線桿上,可以得到免拖吊的免死金牌嗎?哈哈!
我絕對不投票給這些人 市長侯友宜 議員陳錦錠 里長黃湘雲 里長許泰銘 萬惡的惡霸們 黃復興 小李來希
險路勿近 wrote:
政府不支持警察公權力,任憑一些骯髒立委議員或其它狗官關說,社會治安如何好?各縣市警察預算應該由中央統籌,不要再讓警察被地方政府綁架!

應該把垃圾議員或狗官關說的,統統報料給媒體,
輿論力量是很大的,那些垃圾議員或狗官就是要這樣治!
總有一天,垃圾議員或狗官會被清完的,
鬍鬚小哥 wrote:
https://www(恕刪)


好誇張 , 貴婦真的不把警察放在眼裡 .
這個貴婦後來有事嗎?
依法行事的警察有沒有被民代施壓?
我絕對不投票給這些人 市長侯友宜 議員陳錦錠 里長黃湘雲 里長許泰銘 萬惡的惡霸們 黃復興 小李來希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1)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