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nhilldun5168 wrote:...能一眼就分辨出她到底是手無縛雞的大媽?還是放火搶奪的前科犯...




還有拜託你有一點最粗淺的基本法律常識好嘛,即使她真有什麼前科也是人也有基本人權,沒拿刀拿槍沒神經病沒主動攻擊行為...滿街的中年大媽我要去”分辨”啥!?



現行犯是當下的行為,兩千多年前商鞅就誅行不誅心了,怎麼你個民主社會的現代人不懂?

a8405164 wrote:
這是2018 美國之音的報導達拉斯一警察被定罪 警察殺人後被判謀殺罪罕見
節錄: 本星期,一名被控槍殺一名沒有武裝的少年的達拉斯警察被裁決罪名成立,這種定罪十分罕見。
他成為2005年以來因執勤期間開槍打死人而被定罪的第六名警察,而這段時期發生的警察開槍致人死亡事件數以千計。千分之六? 不!
駭人數字:全美警察執勤 每年槍殺1000人
依華盛頓郵報統計,自從2015年以來,全美各地累計約有5400人被警察開槍打死。
定罪率是美國警察 每殺死一萬人,只有四個會被定罪。(恕刪)
智者,
這新聞是小事一件,
可台灣無論教育,社會風氣或政治都走美國後路.
我不希望有一天台灣警察像美國警察一樣濫權且明顯差別待遇,
族群差異與歧視你可以矇著眼說在台灣不存在,
這件事可以明顯感覺到警察的行為是"看不順眼"而非有必要如此.
風氣形成,可以讓公權力歧視的對象就多了,
個別員警因自身立場對不同意見甚至不同口音者採取不合規範的動作將大幅提升.
而,美國犯罪率遠高於台灣,仇恨對立絕非維持和諧社會的基礎.
警察事後依法提出告訴即可,真的不必在對方毫無威脅性下喝令當街趴下再壓制.
畢竟對付的不是該被當場格斃的擄人勒索嫌犯.
女的有違規停車,
有防礙公務,
有侮辱官署,
有傷害執法人員,
但台灣現在已經不是威權時期了,
警察執行職務應該要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法治國的精神就是政府要守法,
尤其是武裝的公務員更甚。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一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這也就是所謂的比例原則,
必須適當必要和過度禁止。
我從影片中看到的是一個一開始就又吼又叫,盛氣凌人又暴怒不服輸的武裝員警,
一方面威脅要法辦,
一方面又衝上去施加報復性武力,
已達到壓制目的之後再補上辣椒水私刑報復,
這應該已經逾越法律界線了。
之前有很多執法過當的案例,
雖然網民看戲覺得很療鬱也都支持警察,
但法界卻一面倒認定執法過當,
也對這種現象提出警告,
認為群眾如果盲目「瞎挺」,
而忽略法治精神的話,
武裝警察很可能會沉浸在這種英雄主義的氣氛而自滿,
有時會遊走法律邊緣而不自知,
有時就是把自己視為可以對任何人發怒的特權階級,
面對抗拒執法者,
權力展示與威嚇手段就會變成春藥,
好像穿上制服就是成為高人一等的合法流氓,
這不是民主常態。
女方已經告訴員警叫警車來,
這應該是表示願意配合被逮捕,
警方竟還冒然從背後突襲人民這很另人傻眼,
這心態除了報復我也想不出有什麼理由非得動粗了。
面對警方非法私刑施暴違法濫權,
人民應該也有權利抵抗或自我防衛,
警方手銬都拿出來了,
直接上銬逮捕應該是沒有什麼問題的,
為什麼堅持一定要人民趴下?
為什麼一定要用傷害性的手段施以暴行?
這麼兇悍的男人理智線應該很容易失控,
或許還很會家暴打女人。
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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