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檢舉應向檢舉人 收取行政處理費100元

樓主的目的很單純,就是想減少案量。不過要想哦,政府因一案會有數百至數千的罰鍰收入,他們會希望案件減少嗎?這樣對政府有何好處?行政處理是在賺錢耶,他們其實做得很甘願
依你的邏輯,檢舉成功的是不是應該發獎金?
我真的受不了那些總是一副理性客觀口吻講著荒繆偏執蠢話的人
如果真要建立賞罰分明的制度,有罰就得有賞。
1.違規行為人繳交罰金,並增收100行政處理費。
2.檢舉違規成立,檢舉人獲得罰金的一成為檢舉獎金。
3 檢舉違規不成立, 檢舉人繳交100元行政處理費。
4.規定可檢舉違規項目,避免微小違規濫用檢舉。
有錢有閒真好 wrote:
如果真要建立賞罰分明的制度,有罰就得有賞。
1.違規行為人繳交罰金,並增收100行政處理費。
2.檢舉違規成立,檢舉人獲得罰金的一成為檢舉獎金。
3 檢舉違規不成立, 檢舉人繳交100元行政處理費。
4.規定可檢舉違規項目,避免微小違規濫用檢舉。


1.不要違規2.違規被檢舉要知錯.

其他都是廢話
有錢有閒真好 wrote:
4.規定可檢舉違規項目,避免微小違規濫用檢舉。
...(恕刪)

這句讓我想到,常看到(又沒影響到別人!!)這句話出現在違規魔人口中。

自我感覺微小的違規,也可能害人不淺。如果真有不重要的微小違規,那應該修法廢掉。而且不是我覺得“微小”就沒事。
有錢有閒真好 wrote:...有罰...
罰!???

“舉發”本來是警方勤務的一部分,不過多年下來交通狀況改善有限,違規泛濫警方力不從心,所以才不得已開放民眾檢舉,協助警方節省在舉發這部分程序所需的警力及其附帶衍生的高成本;

民眾在外花自己的時間與成本流汗檢舉,警方這才可以隨便派幾個人,坐在辦公室吹冷氣審查檢舉案件,即使有大約三成比例因證據瑕疵致使案件不成立,但警方有多”辛苦”或少一根毛了!?難道還真信了違規魔人狗屁不通毫無法理邏輯的鬼話,竟然還用上了”罰”這個字...真的超級可惡可恨又可笑!民眾自力救濟見義勇為不鼓勵也就算了,不計較省下來的公帑與警力也心甘情願,但”罰”什麼!?

麻煩最簡單最基本連白痴都懂的邏輯因果搞清楚:違規泛濫是惡因,這才造成檢舉泛濫的惡果!X的我根本還沒”認真檢舉”過咧,只針對明顯惡劣擋到我,或是超級粗魯白目足以造成危險與阻塞的惡劣用路人,這哪次開車出門沒遇到!?

為什麼在台灣要成為一個”檢舉達人”那麼”容易”,與其辱駡抹黑人格毀滅這些少數人...怎麼不用用自己(假如是智商正常的)腦袋分析一下...不正是”來源無虞”嘛!?同樣一個人若是丟到日本美國想幹同樣的事...量大有這麼”簡單”!?X的真的只是”手下留情”不想”刁難”,不然現在隨便騎車出去到忠孝南京敦化信義路去繞個三十分鐘一小時的,真想”認真”檢舉隨便湊個二丶三十件”太平常也太容易”了(中山北路還沒去呢),所以真想當個檢舉達人有多”難”?這任誰都可以簡單辦到,所以這是達人的罪惡還是台灣交通的悲哀!?

自動自發花自己有形無形的成本...絕大多數人真的不在乎是否有”賞”,現階段檢舉沒一毛錢獎金,案件照樣一年幾百萬件,有誰在喊要”分一杯羹”!?我覺得不分獎金更好,我的動機根本沒這麼下三濫就為了那麼點小錢,獎不獎金根本完全沒放在眼裏,說真的是為了交通狀況的”公平正義”或許被人家笑(so what?),但動機確實就是如此!

像樓主這種小鼻子小眼睛自私自利的貨色,正是因為缺乏一個正確觀念:”守法”是需要付出成本與代價的,無論是實質金錢或是時間,這是一個綜合的判斷與考量,所有人都必須犧牲與忍受一些不方便,以換取所有人妥協下的方便與安全,不只是手握著方向盤才在注意交通狀況與規則;在很多情況下,”不開車”才是遵守交通規則,所以他這才無法理解,不被檢舉不被開單是”多麼的容易&平常”;

扭曲的心態造成的結果就是惡劣的行為後果,交通哪是自私自利丶一毛不拔地在斤斤計較一百三百這點微不足道的小錢,眼光腦袋狹獈摳門到在算這些,這樣交通就好了丶就不違規了丶還是檢舉就不”浮濫(?)”了!?好的因果才會有良性循環,反之惡因必造成惡果形成惡性循環,所以要打破當下這種惡性循環是去”懲罰”檢舉人,然後讓惡因更囂張!?

衛福部已成立捐款帳戶,樓主可以參考一下: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4045008.aspx

一直鬼打牆令人瞧不起的一百三百,滿口不離”繳不繳得起”當吐嘈...請參考一下什麼叫做合於法理情,以及心中有公共利益與其他數不清的用路人;若還有點良知良心,請私下證明給你自己看,夠了,或許還有機會擺脫”違規-抱怨-卸責-繳罰款”無限迴旋的惡性循環;
理論與實際...實際才是實際
uranuslp wrote:
這句讓我想到,常看到(恕刪)

幹嘛廢掉!你不知可以微罪不舉嗎?
Hermitissimo wrote:
“舉發”本來是警方勤務的一部分,不過多年下來交通狀況改善有限,違規泛濫警方力不從心,所以才不得已開放民眾檢舉


這樣講也對也不對,道交條例7-1條民眾檢舉違規的法條民國86年就存在了,只是以前行車紀錄器不普及,舉證困難,

網路也不像現在這樣發達,檢舉不便,而民眾開車也比較守法,慢慢的車子數量多了,駕駛素質差的也多了,各種行車

紀錄器推陳出新,發達的網路讓民眾知道可以把拍到的違規事實上傳檢舉,以彌補警力的不足甚至是警察對違規情

形的無作為, 之所以至今檢舉案件數持續攀升,就是違規情形每天都在大家身邊上演的結果,要怪就怪愛違規的那群

人吧
宙王 wrote:
幹嘛廢掉!你不知可以微罪不舉嗎?


幹嘛知道,違規我就是都檢舉啦
眼觀耳聽 wrote:...道交條例7-1條民眾檢舉違規的法條民國86年就存在了...
是的,的確是我弄錯了;那段時間待在國外的時間比在台灣久,直到2005年之後,長住在台灣的時間才比較固定;早知道就早點”自力救濟”了;以前每次剛回台灣開車或走路都常被”嚇到”;
理論與實際...實際才是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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