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3p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恕刪)
會引用法條很好~~
但是法條內文是我中文不好?還是?
第 102 條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個人解讀~前方與欲左轉車道並無壅塞,因此銀色休旅車不需要依照此法條停在停止線之後!!!
無心洛凡 wrote:
會引用法條很好~~
但是法條內文是我中文不好?還是?
第 102 條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個人解讀~前方與欲左轉車道並無壅塞,因此銀色休旅車不需要依照此法條停在停止線之後!!!
domobl0l wrote:
請問一下,法規真有這樣規定嗎?
還是你個人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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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問自答: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
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 <<--這點說明了並非規定是要在停止線等待左轉喔!!
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se3p wrote:
誰在乎你中文好不好
想知道中文好不好回家問爸媽
不然回校問老師
se3p wrote:
在影片中的任何車輛
只要有1%的責任
就有刑責和必須賠償了
se3p wrote:
停在路中央是事實沒有異議吧
法條中沒有說可以在路中央待轉
我認為如果未能直接轉入車道必須停車
在影片中未有機會看到前後
號誌何時變燈不知道
在最安全最守法的情況就是停在停止線
se3p wrote:
在一些國家這樣的的行車方式是違規的
也說過不要講到權利就要好要滿
講到義務就東躲西藏
既然在台灣法條被當成好像是會員權益一樣任意自由解讀
法律已經是最後底線的情況下
政府真的該好好修法
把所有東西都規定到一分不差
se3p wrote:
政府真的該好好修法
把所有東西都規定到一分不差
se3p wrote:
尤其對那種發生事故賠不出錢的
像是提高強制保險額或是上路保證金制度
無心洛凡 wrote:
這應該是彼此文字解讀上的差異~~只是你這樣的回覆方式,讓我感受不好~~總有點酸溜溜的感覺!!
這點無庸置疑,只要有1%責任~自然應去承擔他應負的責任!!!
法條文字上當然沒有寫可以“停“在這裡,但是法條是說“行”至叉路中心點左轉,那....行至中心點途中對向來車因此受阻,該如何應對?更何況以台灣的用路環境要能夠綠燈時直接一次轉過去可能嗎?
若停在停止線前等待空檔,台灣人的惡劣駕駛習慣就會從右側車道直接卡你前面待轉,不然就是後方喇叭聲就會響起來了。
最好的方式當然是用多相號誌以時間間隔來區隔開直行及左轉車,這次發生事故的萬壽路就有多個路口採用這種方式的!!我是希望政府能將一些案例、判決多跟民眾們宣導~不然日子一久,大家就會對這事故淡忘了~~最終又回歸各自解讀了!!
在一些國家是違規,但是現階段台灣法令就是這樣,網路上多數網友都會說美國怎麼樣、日本怎麼樣、中國怎麼樣,但是現在所處的地點是台灣!!!
不是碰到一些事情想解讀成對自己有利就引用美國都這樣,那拒絕盤查開車衝撞員警是否也可以直接開槍呢??
台灣法條多有模糊地帶,我也贊同法條應該要將細項寫清楚,只是沒有民意代表、黨團願意開這個頭,加上部分法官不食人間煙火,所以台灣才會被稱為鬼島啊!!
像我個人車險一定將駕駛、乘客、第三責任財損、超額保到最高!! 保險就是備而不用~
這個論壇不就是讓大家好好理性討論的地方嗎?只是現在台灣什麼都缺,最不缺的就是酸民......偏偏01現在這裡也越來越多,更有刻意反串來挑起戰火的..........
無心洛凡 wrote:
你要不要先去看清楚影片再來說話啊?
貨車打右轉方向燈是為了要警示後車,他要變換車道閃避等待左轉的休旅車!!!
休旅車停等在那裡等著要左轉,何錯之有?
你駕照該去重考了!!!
se3p wrote:
嗯關於言論讓你有不舒(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