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onyang1603 wrote:
重機不能停在機車停等區本來就是一個很可笑的規定
也不想想機車停等區設計的初衷是怎樣,只會看到重機就高潮
一堆沒在騎的又超愛講風涼話,以為騎重機就是要無時無刻把自己當成四輪的汽車跟著塞才叫"守法"
那這樣騎重機要幹嘛?全部都改成開車製造交通擁塞皆大歡喜嗎?
重機的特性就是犧牲安全舒適換取靈活經濟,連平面道路鑽車不算違規這種事情都不知道
也不要以為重機不停進去機車停車格就真的會跟著汽車一台一台排好
只是跟著汽車併排在停等區後方而已,然後造成前面停等區明明是空的,而後方白牌機車過不去而已
這樣對大家有比較好嗎?難道要去怪重機騎士?
額外補充
直擊!機車族「超出待轉格」NG行為恐吞600元罰單
一般待轉格根本容納不了眾多機車,民眾要待轉時只要不注意,就有可能荷包受損。/font>
待轉區的格子外算格子外,然後機車停等區的格子外就算格子內?
阿都給你們講就好了阿
先看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3 條
標誌、標線及號誌之定義如左:
二、標線 以規定之線條、圖形、標字或其他導向裝置,劃設於路面或其他設施上,用以管制道路上車輛駕駛人與行人行止之交通管制設施。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三 章 標線
第 一 節 通則
第 146 條
標線用以管制交通,係表示警告、禁制、指示之標識,以線條、圖形、標字或其他導向裝置劃設於路面或其他設施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三 節 禁制標線
第 164 條
禁制標線區分如下:
(六)機慢車停等區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74-2 條
機慢車停等區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駕駛人、慢車駕駛人於紅燈亮時行駛停等之範圍,。本標線視需要設置於行車速限每小時六十公里以下之道路,且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之停止線後方。但禁行機車或紅燈允許右轉車道不得繪設。
機慢車停等區線,線型為白色長方形,橫向(前後)線寬二十公分,縱向(二側)線寬十或十五公分,縱深長度為二點五公尺至六公尺,並視需要於機慢車停等區內繪設機車及慢車圖案或白色標字,停等區內得繪設縮小型指向線。機慢車停等區部分橫向標線與縱向標線得與鄰近實線共用。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所以這個線劃錯了,未依法規圖例劃設 , 依照圖例 是 與鄰近實線共用
不可能有那個格子外
再看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 條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
六、機車:
2.大型重型機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7 條
汽車丈量量計方法,應依下列規定:
一、車長:自前保險桿至車尾最末端之長度。
二、車寬:車身左右最大之寬度。
三、車高:自地面至車身最高點之高度。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1 條
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74-2 條
其他車種不得在停等區內停留
但車寬包括車身左右最大之寬度, 不限於輪胎。此大型重型機車右手把及照後鏡 , 已進入停等區內停留
並非只是 "腳踩"?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重機比照小型汽車 , 然該重機為前手把及照後鏡 進入停等區內停留 , 為車寬左右範圍, 並非前後方向之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 , 並不在施以勸導免予舉發的範圍內。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0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並無疑義